2015年7月3日
上星期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與工商事務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美容服務的規管和發展問題。有關議題緣於這數年發生多宗醫學美容和入侵性美容服務程序事故,筆者亦不止一次撰文要求當局跟進,按美容服務的程序、處所、儀器和服務從業員四個範疇制訂完善的規管制度,可是,在是次會議中,當局只就美容服務的程序、處所、儀器予以跟進,對於美容服務從業員的規管卻沒有政策局願意承擔,這實在令人極度失望。
首先,有關美容服務的程序, 當局表示私營醫療機構規管督導委員會通過15項涉及一定風險的程序應由註冊醫生施行,如注射、以機械或化學方法在皮膚表皮層以下進行皮膚剝脫和高壓氧氣治療;漂牙程序則由註冊牙醫進行。但要注意的是,過去多次事故都是與醫生的專業失當有關,因此隨着醫療美容科技日新月異,當局亦應不時評估這些醫生是否須持相關專科資格執行特定的美容程序,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醫療儀器方面,近日又發生一宗懷疑因接受電流脈衝機療程的不幸事故。其實,醫療儀器規管已討論10多年,進度極其緩慢, 早於2004年,衞生署已設立自願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直至2014年才提交《規管醫療儀器的建議架構》文件,擬訂立法建議的細節。現時衞生署表示正着手外聘顧問,研究海外經驗、做法和使用選定醫療儀器的管制範圍,預計2015年內滙報顧問研究的結果,至於立法規管的時間表則遙遙無期。
至於處所的規管,當局建議就醫院以外施行的非住院外科程序的日間醫療中心,應受法定註冊制度規管,並須符合一套主要的設施標準和規定,包括環境設備、護理程序、感染控制, 以及復甦和緊急應變措施等。有關建議仍有待「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諮詢文件的結果,再作跟進。
上述三項範疇雖然仍有待進一步跟進,但至少已由有關當局着手處理。奈何,在是次聯席會議中就有關服務從業員的規管卻未有任何政策局願意承擔,食物及衞生局只願意規管醫學美容中涉及一定程度風險的程序必須由註冊醫生進行,提醒他們須嚴格遵守其所屬委員會的專業守則。
至於其他美容服務從業員的規管應如何監管,會上則沒有一個政策局願意承擔,筆者對此表示十分失望和驚訝。我們得悉教育局已制定美容從業員的能力標準說明,按10個主要職能範疇分了七級,為美容從業員發牌制度奠定基礎;然而資歷架構僅屬自願參與性質,沒有法律效力,未能有效確保有關服務是由具專業能力的從業員提供,因此當局理應按資歷架構協助業界制訂規管架構和發牌制度,讓他們的能力得到承認,確保他們符合認可資格,提供專業的美容程序。
因應當局未有就美容從業員的規管作出承擔,筆者建議聯席會議去信司長或特首,要求他們作出交代;同時,當局亦應成立美容業督導委員會,由各相關的政策局,一同與各持份者商討美容業的整體規管和發展,制訂完善的框架,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立法會(衞生服務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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