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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

戴耀廷 法治人

政府真的重視民意?

特區政府終提出正式的政改方案,估計在未來兩個月,就會利用一切可能動員到的資源,鋪天蓋地去發動一場民意戰,嘗試以民意去壓一直堅持反對「袋住先」的泛民主派議員。

政府和建制派提出的理由看來冠冕堂皇,泛民主派既自稱為民主派,理應尊重民意,故如果民調反映大多數香港市民是支持政改方案的,即使只是僅超過50%,泛民主派也應在立法會表決時支持方案。在這詭異的時刻,建制派突然變得比民主派更加民主。

這裏也不用說在取消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問題上,政府和建制派是否也會引用相同的原則,因已可預見他們的忽然民主必然是雙重標準的了。但主流民意是否真的支持「袋住先」呢?現在來來去去說的民意,就是以民調所得出的民意。現在三間大學的民調機構已宣布會就政府方案做民調,那應可排除民調的問題會帶有太強引導性的憂慮。但進行民調的方法本身的局限,已令民調所反映到的民意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故此,我們見不到有地方在進行政制改革這麼重大的議題時,會有人倡議單純由民調去決定。若民調的權威是那麼大,也不用搞什麼選舉了,只要事事用民調去決定就可以。這不是說民調所反映的民意不能作決策時的重要參考,但卻肯定不能作為重大政治決定的唯一依據。

政府在推銷8.31決定時,常常引用《基本法》的原意,就是當年制定《基本法》時候的原來想法。產生辦法要修改,《基本法》是明文規定了要有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才可以。當年為什麼要設定在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而不是超過二分一就可以呢?若當年是希望由民意決定一切,就不會把通過的門檻定在難度那麼高的三分之二。原意很明顯就是任何修改也要得到立法會來自不同派系的支持才可以通過,原意就是希望各方能達成共識。現在反過來又說泛民主派要尊重民意,不應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給立法會內少數派的否決權,那又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原意呢?現在是北京政府一直拒絕去聽泛民主派提出選舉要有真正選擇的訴求!那也是在6.22民間全民投票中有近80萬人的民意!

再說民意的本質就是常變的。在一個特定時間點的民意如何,很受當時的情況及具體的議題影響。即使主流民意在未來幾個月真的是支持「袋住先」,若泛民主派堅拒「袋住先」,到了2016年9月立法會選舉時,選民是否就必然會以泛民主派在一年多前的政改表決中的取態,來決定他們投票的意向呢?這是存在很大變數的,故政府以為用民意就恐嚇得到泛民主派,那也實在太天真了。

政府若真是如自己說得那麼重視民意的話,為何不效法其他地方,在處理如政改這樣具爭議性及重大的議題時,以「公投」去掌握真正的民意呢?民調即使是多大規模,也只能有很小量的人能真正及直接去表達自己的想法,且有機會也只能是被動地去表達,要由民調機構去找他們表達意見。民調所得出的民意只是一種被動的民意,會包括了不少可能根本不太關心事情,只在被問到時才會表達意向的人的意見。「公投」是由公民主動去表達自己的意向,所掌握的民意是一種主動的民意,是那些因關心事情而主動走到票站去投下一票的公民的意見,且所有公民只要願意都有機會在「公投」中表達自己的意向。民調與「公投」,一種是被動的民意,一種是主動的民意,哪一種對社會未來能產生更大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若特區政府真的要用民意去壓泛民主派,就請把政府方案進行一次「公投」罷!這「公投」雖不會有法律效力,但相信港人必會在此「公投」中積極表達他們的意向,故所反映的民意,是各方所不能忽視的。若真能進行「公投」,這也會成為香港民主發展的一個里程碑。以「公投」決定政改的命運才是真正尊重民意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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