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
梁振英日前在《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致辭時指出,《基本法》起草時提出的五個特首選舉方案中,「兩個是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但兩個普選方案都沒有公民提名」,以此論證公民提名非《基本法》立法初衷和本意。
不過,當年中途去職的基本法前草委李柱銘指梁振英說法不符事實,說當年五個方案中的「方案三」是含有公民提名成分的方案。梁振英4月5日下午兩次發表聲明,特首辦發言人稱,兩次聲明旨在重申「兩個普選特首方案都沒有公民提名」。李柱銘再次反駁梁振英「講大話」,批評梁振英前日在研討會刻意遺漏公民提名部分,是欺騙及誤導大眾。但李柱銘用一個「有公民提名但沒有普選」的方案來反駁梁振英未免驢唇不對馬嘴,難怪梁振英指其是明知違反《基本法》而為之,「為了出難題而出難題」,要剝奪香港人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特首權利。
眾所周知,討論問題應保持「同一律」,這是邏輯推理的基本守則,就是必須在同一意義上使用概念和判斷,不能混淆或偷換概念。
所謂「同一律」(The Law of Identity)是指「人們在對客觀事物進行思維時,每一思維都有其確定性,都必須保持同一。就概念而言,遵守同一律就是要求保持其確定的內涵和外延,違反同一律是指混淆概念或轉移論題。同一律作為思維的基本邏輯規律,不僅一般人的思維遵守它,對於法律人來說,在法律思維和法律論證的過程中更應遵守這一基本準則。法律人應該善於在法律實務的各個環節中把握好這一規律,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之義。」
梁振英所講的是「普選的方案無公民提名」,李柱銘講的卻是「沒有普選的方案中有公民提名」,兩者概念和議題不同,明顯違反了「同一律」和普通常識。李柱銘故意忽視梁振英致辭的原意,故意忽視起草時過程與結果都已否定了「公民提名」,其背後動機值得推敲。
根據資料,從1988年《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後,「公民提名」特首候選人的聲音基本消失。這說明,公民提名即使有人提過,但在當年也絕非主流;更何況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廣泛諮詢後,已將之否決,取而代之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
退一步講,即使是李柱銘用來「反駁」梁振英的方案三,也只是一個「非普選情況下的公民提名」,根本無法支持泛民現在主張的「公民提名下的一人一票普選」,也就是說,李柱銘實際上是否定了泛民今天的主張。
人們不禁要問,泛民到底是要一個「有公民提名但沒有普選」的方案,還是要一個民主程度遠遠超過它的在人大常委8.31框架下全港市民一人一票普選特首的方案?
香江智滙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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