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
全國人大會議昨亦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圓圖】作關於《監察法》草案的說明。李建國說,《監察法》立法工作堅持與《憲法》修改保持一致,相關內容及表述均與本次《憲法》修改關於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相銜接、相統一。
據悉,草案中原本並未對國家監察委主任的任期作出限制,不過在《憲法》修正案中提出「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後,《監察法》草案也增加了同樣條文。此外,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也寫入《監察法》成為指導思想。
留置受查者 律師不介入
《監察法》草案共分9章,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9條。
監察委有三大職責,一是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監督檢查;二是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是作出處分決定。
針對監委人員可「留置」受查者,但沒提及律師可介入,浙江省監察委主任劉建超說,律師角色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但監察委不是司法或行政機關,而是監察機關,因此律師不能也沒需要介入。
另外,國務院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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