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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00:00

SPAC SPONSOR之旅 王幹文

港SPAC權證宜採現金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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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兩期專欄中,筆者提及香港SPAC的權證(Warrant)規則有較大改善空間。交易所原意是希望控制權證的攤薄風險,故而在詳加考慮之後,把權證的攤薄上限提至50%,但實際操作中採取無現金行權方式(Cashless Basis)恰恰是給繼承公司帶來股本的單純稀釋;賦予發起人提成權(Earn-out Right)以及發起人權證(Promoter Warrant)超發則是形成進一步攤薄,且使發起人整體可獲取的利益過重。這些做法或措施一方面未能對投資者形成足夠的吸引力,另方面過多的單純稀釋又將使優質的目標公司在選擇SPAC上市模式時產生較大顧慮。 減少攤薄 增加融資 對此,筆者建議在減少不必要攤薄因素 ...

(節錄)全文共134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