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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6 00:00

顧敏康

改革法援制度合理且必要

政府最近完成對法律援助制度的檢討,提出三大「完善」方向:首先是刑事案件方面,法援申請人不能再自選律師代表,只能採納由法援署指派的律師,即「官派律師」。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及事務律師每年可接的案件數目,分別由20宗及35宗,減至15宗及30宗。司法覆核方面,大律師及事務律師每年可接的案件,新的限制則為3宗及5宗。 有關修訂受到了不同機構的批評。港大學生會法律學會日前發表聲明,反對這項建議,指做法剝削申請人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有違《基本法》的平等原則,令法援申請人陷入「被迫接受署方指派的法律代表」和「無力自行聘請法律代表」的兩難之中。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大律師馬嘉駿則指出,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多為政府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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