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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00:00

自由的國度 盧安迪

對港區國安法的初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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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日前公布並實施後,各界都有不同反應和評論。我想就此分享3點初步觀察。 首先是關於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國安法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沒有以國籍篩選法官,這是值得肯定的。國安法第44條規定,行政長官應在香港已經有的法官之中,指定若干名負責審理國安案件,每次指定的有效期為一年;而「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國安法官;如果被指定後才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則終止其國安法官資格。 原有法官已宣誓効忠 由於「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不是一項刑事罪行的名稱,只是揀選法官的準則,所以國安法中未有詳細定義。我所不明白的是,如果一名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如何還會繼續擔任香港的一般法官,因而需 ...

(節錄)全文共189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