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00:00
鄭赤琰
普通法與國安法是兩套不同司法原則
本港法律界有人振振有詞說這次全國人大制定的「港版國家安全法」要附從於香港的普通法,即依普通法的原則去執行國安法。包括:舉證的責任歸控方;除非百分百證明有罪,否則放人;法律沒追溯權;不得入屋搜查除非取得法庭批准等等。這個看法得出的主張是指「一國兩制」容許特定的普通法獨立於大陸一邊的法律,兩邊的法律有同等地位,誰也不從屬於誰。這看法應用在一般的法治事務,確是如此。但是用在「國家安全」的法治事務,看法就有別了。
因為「兩制」若完全對等,即使屬於「一國」的法治事務,即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務如國防,外交等也讓普通法全權處理的話,香港的法治地位豈不等同於國家的地位了嗎?事實上在《基本法》第十九條已寫明屬於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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