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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00:00

龍虎山下 謝國生

丁屋問題癥結與契機

近日高等法院對首宗丁權覆核案作出判決,只有建於私人土地上的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撥地建丁屋則屬違憲;至於針對丁權具歧視性的挑戰則判敗訴。現時凡年滿18歲而又符合丁屋申請資格的新界原居民男丁,申建丁屋的途徑有三:一、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在村莊範圍內自己擁有的土地上建屋;二、透過私人協約批地方式,向政府申請官地建丁屋,須繳付的地價為市價三分之二;三、以私有農地與政府「換地」建丁屋。 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丁權,理據是《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通過特區法律實施),以及1972年政府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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