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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00:00

EJ Insight Neville Sarony

曾蔭權案訟費令違普通法原則

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一案中,法官陳慶偉頒令曾蔭權支付原審三分之一、即約500萬元訟費。法官在判詞中提到,是因為「被告在調查及訴訟過程中的行為」而作出上述堂費命令。 法官正確地引用在HKSAR v Chan Kwok Wah一案中頒下訟費命令的法律原則,在該案中,法官指出經審訊後定罪的被告,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會被判分擔控方訟費。根據該案例,特定情況包括被告在整個審訊過程中的行為,引起控方需要支付非必要或額外的支出,或被告故意把案件拖長,浪費法庭時間。 提證責任永遠在控方 對於頒令曾蔭權須承擔部分訟費的裁決是否正確,筆者認為,首先須要回溯相關法律原則的背景及來源。香港繼承英國普通法原 ...

(節錄)全文共28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