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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00:00

李道

普通法抑或大陸法 答案早在基本法

審視《基本法》,須以普通法抑或大陸法理解?雙方現正各執一詞。其實,《基本法》早就訂明答案。 《基本法》規定,本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最終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則屬中央政府,這正是「一國兩制」下兩套法系的矛盾統一。也就是說,在一般及普遍情況下,本港法院可以普通法行使司法權和終審權;如有特殊需要,中央政府則擁有「守尾門」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可見,《基本法》既有普通法的元素,同時也有大陸法的元素;即不全然屬於普通法,亦不全然屬大陸法。 有人說,由於《基本法》來自國家憲法,故兩者屬於「子法」和「母法」關係,故前者須跟隨後者的大陸法理解。倘若以類比邏輯來看,則是否等於說:香港屬於國家的一部分,故內地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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