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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稍安毋躁

昨天談到,西九龍站中「處理一地兩檢的範圍」一旦劃分出來,那範圍雖然「以地理而言」處於香港境內,但已不可說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故此,在那裏從事「一地兩檢」,並不會牴觸《基本法》第18條。請注意上述「一旦劃分出來」這幾個字。在這一點上,香港大律師公會犯了一個極嚴重的錯誤,因為「未到時候嘈」(premature)。至今「尚未劃分」;而若要劃分的話,還須(在香港)立法。 香港政府說得很清楚:進行「一地兩檢合法化」的程序,用的是所謂「三步走」方案。哪三步?第一步是香港特區與內地達成《合作安排》,包括(計劃中)「一地兩檢」口岸區的設立;第二步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第三步是香港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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