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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00:00

視線所及 蘭詩

公司犯法,董事坐監?

我繼續答:「任何人如觸犯《商品說明條例》各項有關不良營商手法嘅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如果經營者係間公司,根據第20條,如經證明有關罪行係喺公司嘅董事、主要人員或經理,或合夥人、幹事或成員嘅同意或縱容下所犯嘅,又或者係可歸因於上述人士嘅疏忽,即上述人士都有可能被起訴。 「其實上述人士被定罪嘅案件屢見不鮮,有啲甚至判坐監㖭。即使唔使坐監,只要一經定罪,都會留案底!個底以後就花咗!俾啲例子你返去話俾你老豆聽!」 「某藥房sales兩次將三盒『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當作『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賣,仲呃人話兩者係來自同一製造商。虛假商品說明應用罪成,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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