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4 00:00
視線所及 蘭詩
對街頭表演冇王管?
運輸署於2000年在旺角設立「行人專用街道」,原意是提倡步行,改善整體行人環境,卻無意中造就了街頭表演的平台。
上回提及,根據一個終審庭案例,原來街頭表演一般並不需要申請臨時娛樂場所牌照,而且,直到目前為止,香港法例中,並沒有專門針對街頭賣藝或街頭表演的法例,但是街頭表演仍然受其他不少現有條例管制,所以絕對不是「冇王管」。
首先,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5)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可處罰款港幣500元或監禁3個月,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所以,有意在街頭表演的人士,可向警方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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