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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00:00

視線所及 蘭詩

點先算「僱傭工作」?

上回提及以旅客身份入境的人,唔可以接受任何「僱傭工作」。讀者「聰哥哥」寫電郵問:「但點先算『僱傭工作』呢?」 一般來說,「僱傭工作」包括有薪或無薪、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示的僱傭協議,而根據該協議,其中一方同意僱用另一方,而另一方則同意以僱員身份為僱主服務。 為令大家更加容易明白,我請小R找來一些案例。 一、Ip Po Fai(HCMA 1201/1995) 被告開設蛇羹店,警察發現有兩個持雙程證的人在店中幫手,結果被告被判「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罪成。被告對此不服提出上訴。 案情指被告聲稱該兩名「幫手」其中一個是被告的表親,另一名是該表親的朋友。雖然法庭唔接納佢哋只係親戚關係,但法庭指單憑在 ...

(節錄)全文共100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