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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30日

徐家健 經濟3.0

柯士甸工業意外的僱主責任

執筆之時,政府公布柯士甸工業意外改列誤殺案。警方以涉嫌罔顧僱員的安全及健康,違反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暫控二判「沈氏創建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誤殺罪。

另外,警方拘捕了大判「帥建機電工程公司」的工程經理,同樣涉嫌誤殺。

這當然是一宗悲劇,一宗不應在發達地區發生的悲劇,但不該發生的始終發生了,從監管經濟學的角度我們如何汲取教訓?

由監管經濟學出發

說過了,監管經濟學在學術界是大題目。一口氣寫了三篇有關「強驗」的文章,從強制驗窗到強制驗𨋢,一方面監管經濟學視現實世界的監管為不同壓力團體政治角力後的利益平衡。另方面,我們亦爭取現實世界的監管應多考慮成本效益。當政治角力結果太不符合成本效益,利益受損最大的團體始終要發聲爭取討回此公道。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規定,僱主須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1)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2)僱主沒有遵守第(1)款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a)沒有提供或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b)沒有作出有關的安排,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c)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3)任何僱主沒有遵守第(1)款,即屬犯罪──(由2023年第5號第65條修訂):(a)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萬元;或(b)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萬元。(由2023年第5號第65條修訂)……

條例還補充,假如僱主是蓄意違法,明知而沒有遵守條例,定罪後的刑罰包括監禁。原來,今年4月立法會剛修訂條例,把違例的最高罰款罰則由50萬元,大幅上調至1000萬元。無奈,修例未夠半年,工程界竟然犯了這個賠上兩條寶貴性命的低級錯誤。

從執法的角度,我們首要追究的是誰是僱主?從成本效益的監管經濟學角度,我們亦要檢視負責的僱主是否把執法成本減至最低的人?

港鐵只是場地業主,不是僱主。誰是僱主?工程承辦商才是直接出糧給地盤工友的單位,所以最的大責任應該在大判「帥建機電工程公司」及二判「沈氏創建有限公司」。悲劇發生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明:「佔有人有咩問題都會睇睇,但循以往經驗睇,主要問題都係承辦商。」而今次意外的承辦商,包括「帥建機電工程公司」和「沈氏創建有限公司」。由承辦商而非場主承擔主要負任,其實亦符合成本效益的計算,因為現場的安全情況及資訊,承辦商可憑其專業知識較快速及準確地判斷。

政府可share the pain

法律以外還有人情,雖然要追究責任的主要單位不是港鐵,但港鐵意外後很快就主動聯絡家屬,保持見面溝通,亦已向家屬提出盡快發放應急錢的安排,行為算是有承擔和負責任。家屬對港鐵有特別期望是可以理解的,至於恩恤金額夠不夠誠意,這確實不會有一套客觀的標準。毋庸置疑,金額多少也不足以撫平失去親人的悲傷。向讀者介紹過多次監管經濟學的「共榮共辱」(share the gain and share the pain)。市民也期望政府有承擔,share the pain,整件事件港府仍有不少改善的空間。

另一點我認為值得社會好好反思的是,3年疫情過後,香港各行各業都流失了不少人才。人才流失是否跟這宗悲劇有關?

純粹加強罰則,今次的經驗告訴我們是不夠的。假如工程界人才流失真有其事,我們便需要更多教育和培訓,避免悲劇再現。

Orientis首席經濟師

 

(編者按:徐家健教授最新著作《經濟學說藝術投資》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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