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
《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草案」)在去年12月公布,現正由立法會審議。草案涵蓋6條條例包括城市規劃、收回土地、填海、道路和鐵路工程等與發展相關的法例;其目的是要壓縮發展時間表,加快造地回應社會對土地房屋的殷切需求。這些修訂建基於政府在重新啟動造地工作以來所遇到法定程序上的困難及挑戰。
發展局預期在落實有關措施以後,一般項目由「生地」變成可建屋「熟地」的時間,將由最少6年減至4年,新發展區等大規模項目則由13年大幅縮至7年。究竟這些修訂建議分別對縮減時間有多大影響?
修訂建議的方向包括:(一)精簡及縮短法定時限;(二)避免重複性質相近的程序;(三)明確在法例授權政府可同步進行不同程序;(四)改善不一致或不清晰的安排;及(五)精簡其他雜項以更有效運用公共資源。
首項修訂方向涉及城市規劃、填海、道路及鐵路工程的批核時間,估計時限由17個月減至9個月。報道指在上周五舉行的法案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多名議員關注草案中建議把《城市規劃條例》現行就修訂大綱圖設有3輪收集申述和意見的程序,縮減至1輪,可能造成不公平。現行的製圖程序可看成為「2個月+9個月」,首2個月收集公眾申述意見,之後9個月內呈交圖則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核。建議縮短至「2個月+5個月」;在有需要時有一次延期(現時為6個月,修訂後縮減為首次2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再延期2個月兩次)。相關填海、道路或鐵路工程批核法定時限亦相應由「2+9」縮減至「2+5」。
第二項修訂方向在於省卻《城市規劃條例》處理第12A條申請時的公眾諮詢程序。
第三項修訂方向是明確訂明收地及安置補償安排,將縮減收地及清地所需時間約18個月。處理收地的反對意見可在法定規劃程序期間同步進行,但政府會保證先經城規程序確立公共用途,然後才收地。此外,在批准收地後,可隨即開始收地和發放安置補償,毋須等待有關工程獲批撥款。
第四項修訂方向主要針對《收回土地條例》及容許法定規劃圖則可局部地核准。就收地的修訂包括規定政府公布收地建議、收集和處理反對意見的程序,以及設立與其他法例一致的時限;反對意見須由土地擁有或佔用人提出。而在各相關條例下亦指明,以安置補償為由的反對意見不在發展建議的反對程序中處理。
當中兩項事宜尤其受到市場關注:(1)訂明已收回的土地在合適的情況下,暫作其他有效益的用途,或在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後可永久改為用作其他公共用途;(2)局方對未付收地補償金利率的「改善」建議。「改善後」的利率訂為一個月港元利息結算率,取代現時的行政安排以24小時通知存款利率計;這改變應令息率增加,原因是存款利率變成借貸利率,而計算息率的時間也由極短的24小時延長至一個月;但並未針對發放賠償金太慢的核心困難,以及單利計算方法的不公平。局方宜就這項建議帶來的好處(為何不是以最優惠利率作基礎)及影響(包括有爭拗的賠償案件)作進一步的解說。
這些修訂工作應當要盡快處理及落實,讓創造發展土地的工作得以有效進行。
劉振江 高力香港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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