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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7日

顧敏康

羊村繪本案四個法律問題

早前,已被撤銷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理事,因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罪指出,5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衞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9月7日,區域法院作出裁決,判定5人罪成。法庭文件顯示,其中兩人已經就定罪提出上訴,尚待排期審理。由於社會上仍然對一些法律問題存在疑惑,故需展開進一步討論。

首先,需要理清維護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關係。香港仍然有些人士認為言論自由是不受限制的,這顯然是錯誤的。如果言論自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則造謠誹謗就會滿天飛了,因此,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從繪本的內容看,作者明顯具有煽動意圖。用法官的話說,他們希望引導兒童憎恨中央和特區政府,使兒童相信香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播下社會不穩的種子。法官還認為,散播憎恨謠言或比煽暴更有效推翻政府,對這種行為須進行限制或制裁。

其次,需要確認《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的法律效力。第9和10條規定了「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從表面上看,這兩個條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被引用過,因此有人將政府引用有關條文說成是「活化」荒廢多年的煽動罪。這種說法不是故意混淆,就是不懂法律。當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香港的法律,認為有關法例並沒有與《基本法》牴觸而得以保留。因此,執行有效的法律條文本是尊重法律的表現。

第三,需要理清《港區國安法》與香港刑事法律中涉及國安條款的關係。顯然,《港區國安法》是具有統領的地位。《港區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例如,《港區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了「羈押為主、保釋為輔」的原則,香港當局處理其他刑事法律中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時就要遵循這個原則。香港有人將不予以保釋說成「未審先關押」,這是錯誤觀點。不保釋並非香港獨有,對於嚴重罪行,不予以保釋符合公共利益,況且關押期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第四,需要處理海外港人觸犯煽動罪的問題。近日,有自稱「海外的香港教育工作者」在社交平台上建立專頁,並發帖文稱獲得《羊村守衞者》、《羊村十二勇士》和《羊村清道夫》的繪本,慫恿本港市民使用。這些鼓動者當然涉嫌煽動罪。雖然他們身處海外,但《港區國安法》具有域外效力。一旦檢控,法庭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只要他們有朝一日回到香港,或是去到其他跟香港有引渡協議的司法區,就可能承擔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由於法庭已裁定該3本繪本是煽動刊物,如果有人在網上分享繪本的連結,可能涉嫌分發或展示煽動刊物;而下載行為在法律上等同於管有或涉嫌有意圖分享煽動刊物。

香江智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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