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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

黃裕舜 政思故我在

無分性別 無分對錯的愛

這幾個月對在亞洲的性小眾來說,平權路走得並不容易。先有台灣去年11月公投通過民法婚姻限定只能一男一女的法案,以及接近七成民眾對民法保障同性婚姻投下反對票;最近再有汶萊在《伊斯蘭法刑法典》基礎上發表新法,把同性戀行為的懲罰大幅加重,新法下,政府可以把同性戀人士處以石刑,以封建年代殘暴的手段加害普通百姓。這並不是法治,而是以法統治。

家庭價值由誰定

香港現有的反性傾向歧視條例,尤其是《性別歧視條例》中,並無包括對不同性傾向或跨性別人士的歧視。大部分港人對同性戀的認識,可能大多停留在樂壇巨星羅文及「哥哥」張國榮,或是認為他們「過度前衞」,投身於「禮崩樂壞」的「外國思想」裏,背棄了中國的傳統價值。

至於反性傾向歧視條例,要不是「時機未成熟」,就是包含「逆向歧視」。曾經有位筆者頗為尊重的建制派議員向我表示,就算她對同性戀沒有排斥,但在選民壓力下,不得不旗幟鮮明地反對立法,引經據典地反對為性小眾平權。

有反對論點指出,人類天生的自然功能就是繁殖下一代。同性戀沒可能帶來下一代,故明顯是違反自然定律,所以同性戀必然是錯的。

這個論點錯誤地訴諸自然(naturalistic fallacy),把自然等同於正當或可取。試問從疫苗到藥物、從穿衣服到上班、從書本到選舉到互聯網,文明社會的種種機制及物質中,有多少是存在於大自然裏的?再試問,結婚而選擇不生小孩的異性戀夫妻,因為生理原因而不育或進行結紮手術,是否不能維持婚姻的有效性?再問一下,大自然充滿殺戮、疾病、死亡、絕望,這全都是自然,但自然真的是最好的嗎?是自然,就必然是對的嗎?當然不是!不要讓部分居心叵測的恐同政客以堂而皇之的理由誤導你們:政治充斥着非自然的金錢,君不見這些人士出來譴責金錢的存在?又有人表示,「歧視」同性戀或其他性小眾人士乃是天經地義的,因為他們「破壞傳統家庭價值」。

家庭價值是誰定的?如果說是「約定俗成」的話,我倒想問,一個規則「存在了多久」時間到底有何道德重要性呢?200年前清朝的女人皆會纏足、300年前的美國地主有奴隸、1000年前的五代十國戰爭乃是家常便飯。須知道有「俗」並不代表有「約」,道德觀念乃是由人所建構的,我們不應讓幾百年前的祖先牽着鼻子走,相信這也不是先人想我們生活下去的方式。

再說,性小眾從來沒有破壞或反對異性戀夫妻繼續相戀、結婚、生兒育女;他們更不是什麼婚姻的「約定第三者」——你會發現不少婚姻第三者當中,異性戀比比皆是。如果這個論據是說,性小眾的平權會鼓勵櫥子裏(closeted)的性小眾脫離現有關係去爭取自由戀愛的話,這更是天方夜譚:

第一,性取向往往是天生的,並不會隨着他人言論輕易唆擺;第二,如果一個人確實不是喜歡異性的話,勉強他留在一個令他不快樂的婚姻裏,不但對他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更是對他的伴侶做出不必要的束綁,令他們的子女成長在不快樂而壓抑的家庭裏,試問這合理嗎?真金不怕洪爐火,真正的家庭價值是不會因應個人自由的實現而被隱沒或消逝。莎翁有句:Love is not love which alters when it alteration finds, Or bends with the remover to remove.(若愛易變則非真愛,若愛易逝亦非真愛。)

再說,世界上有不少行為或電影都有可能「破壞」「傳統家庭價值」:鼓勵單身人士不要懼怕孤獨終老的愛情自主主義、支持女性應該有自主權選擇自由戀愛的女權主義等。沒錯,有一部分反對同性婚姻人士可能連這些正面的社會改變也會否定,但筆者相信這絕對是缺乏代表性的一小撮人。

無依孩子何時歸家

曾經有位好友跟我說,作為一名同志的他在選擇留在香港與移民外國之間,選擇了外國,因為他感覺到香港並不是一個能夠容納他和愛人的城市。他有足夠的財富及社會地位選擇移民,但試問仍生活在香港、為數幾十萬以上的性小眾,又有多少人能夠遠走高飛,找到一個能夠容納他們的安樂窩呢?

愛情可以是一場至死不渝、轟轟烈烈的經歷,雖短暫但絕不平淡;亦可以是平靜如鏡,雙方安穩地牽手邁向古稀之年,在離開塵世那一天,仍能深刻地記住愛人所說的每一句、懷緬過去一同看過的劇集、一同共享阿Lam歌中提到的「鹹魚白菜」。兩個成年人在雙方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相愛,這是合情合理的愛。是愛,不是錯;是愛,沒有錯。愛的價值並不取決於性別與性別取向。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都只不過是愛的一種形式,沒有高與低之分。沒有誰比誰更高尚。如果一個城市、一個民眾連接納在私人事情上異見的勇氣與承擔都沒有的話,談何高尚情操,談何自由?

多年前讀過白先勇先生在《孽子》寫下的銘言,自今未能忘記:他那一本書是「寫給那一群,在最深最深的黑夜裏,獨自徬徨街頭,無所依歸的孩子」。

不知道香港今天無所依歸的孩子,何時才能真正的歸家。

黃裕舜  牛津大學政治學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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