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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

港澳辦:中央對特殊案件有管轄權
賦予國安機構「司法權」 會後文稿刪除字眼

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制定「香港國安法」,人大決議其中一項提及中央可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惟具體法律條文未明。全國港澳研究會昨日在深圳舉行《基本法》頒布30周年舉行研討會,會議上首次有中方官員明確闡述將來國安機關權限。

中方官員首度闡述權限

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行及司法工作,都應該和必須由特區完成,但中央也應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對在香港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實行管轄權,他強調這類情況「少之又少」,並不會取代香港有關機構的責任。

鄧中華指出,國安法要發揮實效,關鍵在於建立強而有力的執行機構,中央及特區政府都要設立相應機構,而特區設立的機構不僅要在決策層面建立權威、科學的決策機構,負責研判特區維護國安形勢,制定政策和推行工作,還要在執行層面充分發揮本地執行、檢控、司法機構的作用,設立專門的部門、配備專門的力量。

對於中央日後根據需要在港設立的機構,鄧中華首次具體說明其權力範圍。他稱,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都需要擁有「必要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更須賦予相關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和司法權,亦要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不過,在港澳辦及大會後來發表的文字稿,就刪去「司法權」三字。

副主任鄧中華:須有實際抓手

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上,鄧中華表明,港府應負上主要責任,同時中央也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發生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有管轄權,並指「由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會取代香港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本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他又提到,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和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

鄧中華稱,中央在港維護國安的機構亦應與特區機構建立協調機制,並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訊息和情報分享。鄧中華更認為,內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和香港相差不大,例如不追溯既往、無罪推定和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論權等原則,都可寫入港區國安法內。

饒戈平認同 王振民稱最溫和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跟鄧中華持相同看法,指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中央在維護香港國安事務上,不單有立法權,還具有限度執法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司法權,並反問倘香港發生危害國安行為,直接針對中央政府及國家政權時,中央是否完全沒有司法權力處理。

清華大學教授、中聯辦法律部前部長王振民發言時,主動談及本港有人稱立法使香港步向「一國一制」的質疑。

王振民強調,在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全世界『一國一制』是慣例和常態,『一國兩制』安排絕對是例外」,認為中央在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問題時有權實行「一國一制」,但中央並沒有這樣做,形容現時版本已是最溫和及最低限度。

在香港,由多個建制政黨成立的香港各界撐國安立法聯合陣線,再次發起網上聯署,要求外國停止干預中國內政。出席活動的人大常委譚耀宗說,國安法細節仍在草擬階段,認為有關該法的案件非一般治安問題,需要由國家層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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