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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9日

林伊 EJ GLOBAL plus 抗議活動Q&A

抗議活動Q&A

1.合法示威必須政府批准嗎?

香港的讀者們相信大概都聽過「不反對通知書」這份文件:根據香港的公安條例,任何組織希望舉行大型示威集會或遊行等,都必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在預定的地點或路線進行;否則,活動就可能屬於非法集結,最高可面臨5年監禁。

由於集會自由是《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多條國際公約界定的基本人權,所以一般民主國家鮮有直接對集會權利施加法律限制;不過,這些國家仍有其他手段可對付示威者。

例如在日本,政府可控告示威遊行人士違反交通法例;在英國,一些地方被反恐、反嚴重罪行的法案劃定為不許民眾進入的「受保護地帶」;美國近年會在如大型會議之類的一些大型場合外設置一些「示威區」,但該區域往往有重重鐵欄包圍,防止示威者發難。

 

2.騷亂、暴亂、暴動如何分辨?

對於年初二於旺角發生的警民衝突,香港不同的媒體分別用「騷亂」、「暴亂」、「暴動」來形容,引發民間對事件定性的爭議。這3個用詞表示的嚴重程度有差異,但有多大,就沒有嚴謹的法律標準。

「騷亂」的英文通常是Civil Disturbance、Civil Unrest、Civil Disorder等,換言之是最籠統包含任何社會秩序遭個別群體活動打亂的情況,最常見的就是示威或集會變成警民衝突。而「暴亂」和「暴動」的英文則是「Riot」,通常涉及較大程度的暴力行為,例如打砸或趁機搶劫【圖】周圍的商店、毀壞街上車輛和各種公共財產等。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人犯下非法集結,並從中破壞社會安寧便屬暴動。

 

3.罷工為什麼會有效?

罷工是外國常見的示威手法,而罷工所針對的對象除了政府,也可以是僱主,以要求更好的待遇。也許有讀者會認為罷工的作用有限,因為僱主方面能夠聘請臨時工代替發動罷工的僱員工作,尤其是低技術工種更是容易找到人手;而罷工也難以持續,因為在罷工期間參與者得不到薪金。例如在2013年的香港貨櫃碼頭工潮,勞方最終放棄原本的要求,妥協並接受資方開出的條件。

但事實上,外國的罷工往往能迫使資方作出明顯讓步,甚至全盤接受勞方要求。這是因為外國的罷工確實能癱瘓資方的運作:罷工者不但自己罷工,亦會阻止其他人進入工作場所工作。另外,外國各行各業往往都會有工會組織,行業中大部分員工都是成員,罷工行動亦往往由工會發起,所以資方要找替代員工將會相當困難;工會亦會為罷工者支薪,以免工潮在得不到顯著效果前就夭折。

不過,英國在戴卓爾夫人執政時,看準工會財政上無法無限期支撐工潮這點,對工潮採取「拖」字訣,結果拖垮工潮,令英國工會勢力一直衰微至今。

 

4.什麼是「革命」?

對於香港近年發生多場大型政治運動以及警民衝突事件,有部分人會將它們盡數形容為「革命」(Revolution)。要了解這判斷正確與否,就必先搞清楚「革命」的意思。

革命這詞出自《易經》,《周易.革卦.彖傳》:「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是形容商湯推翻夏朝,周武王取代商朝的事件;而英文Revolution則源自拉丁文「Revolutio」,意思為「反轉」。換言之,「革命」此詞是用以形容大幅度改變現狀的行動;而在政治層面,就是將現有政治體制和背後的政治價值觀完全拉倒,並建立一套全新的管治模式,例如用共和政體取代帝制、用代議民主制取代極權體制等。

也就是說,只要一個運動目標是建立全新體制,那麼它即使失敗了也屬於「革命」;若果運動目標是推翻現有政權,但是沿用舊有政治制度,或當中沒有重大意義的改變的話,那麼它即使成功了,也頂多算是「起事」(Rebellion);而若果運動沒有上述這些目標,那麼它就只是一般的示威或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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