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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路途波折不斷

李子衝| 觀潮篇

2022年1月6日

香港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翌日,國務院發表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白皮書,回顧了香港民主發展的歷程,點題「一國兩制」是香港民主發展的保障,堅持「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道路;不過未有具體的時間表和路線圖,香港政制發展仍然有很多未知之數。

雙普選目標寫入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目標皆是由普選產生。《基本法》第4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第68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香港政制發展可算轉轉折折,港英年代,殖民地當然沒有民主可言,回歸過渡之時,才急速推動,建立一套代議制度,以期制衡將來特區政府。姑勿論目的是光榮撤退,或者延續英國影響力,在香港散播民主種子總是對他們有利,兼且世界潮流在顏色民主,香港人普遍接受西方的民主思維,普選成為香港人的共識。

普選一早是中英香港前途談判的焦點,結果北京在這個議題上,遷就了香港人的意願,《基本法》寫上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九七之後如何落實這兩項普選,一直是社會的爭議,擾攘了20多年未有停止,人大常委會先後三次作出決定,直至今年推出完善選舉制度,令落實兩個普選站在十字街頭。

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決定在2004年4月26作出,稱為「4.26決定」,目的在香港恢復行使主權10年後,即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是否可以推行普選,「4.26決定」認為當時不具備「雙普選」條件,只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的適當修改,由於立法會兩派意見相持不下,兩個選舉的方式只有原地踏步。

政制原地踏步,社會希望凝聚共識,大家同意先易後難,先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才落實立法會的普選。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決定在2007年12月29日,「12.29決定」認為2017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之後立法會亦可以普選產生。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意義,在於實行「雙普選」的時間表在香港「五十年不變」的前半段。在增加民主成份方面,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至1200人,立法會由60席增至70席,其中「區議會二」議席,帶有普選味道。

重提政改暫難如願

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決定在2014年8月31日,「8.31決定」認為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主要在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下進行;民主派則極力爭取「公民提名」,結果引發「佔領中環」事件,後來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政改方案被否決。

從此香港政局進入不穩定狀態,由於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演變成社會騷亂,導致《完善選舉條例》出台,政改之途,何去何從?

大局而言,動盪之後,總要休養生息,在今日政治氣氛之下,民主派杯葛立法會選舉,又怎能夠心平氣靜談政改呢?可以相信,這個議題將要放下十年八載,待社會平復一段時間,才可以重啟議論。一向爭取民主的狄志遠議員自言在上任100日內重提政改,看來將會徒勞無功。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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