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前後的香港,除了抗疫,《港區國安法》再度成為焦點。終審法院在除夕當天接納律政司上訴,保釋9天的黎智英須即時還押。支持與反對聲音俱有,國安法是否應用得當成為新年話題。一個月前轟國安法是「強迫愛國」的梁家傑,3日向傳媒坦言公民黨在國安法下「與其送頭,不如低調」,態度耐人尋味。這兩件事讓筆者看到,國安法面臨一個迫切的需求:普及法律教育刻不容緩。
國家安全關係到香港社會的穩定發展,但如何在「一國兩制」的客觀政治環境中保障國家安全,同時平衡香港現有的各項自由,法律界乃至社會大眾應該對國安法的內容與執行有所共識。
黎智英涉違國安法,到底應否獲得保釋,不僅高等法院與終審法院有不同意見,民間更是意見分歧。該法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高院法官李運騰早前允許黎智英有條件保釋外出,律政司表明反對,認為李官沒有準確理解第42條的立法意義,也無法確保有關保釋條件下,黎智英不會棄保潛逃。事實上,從羅冠聰、許智峯到曾志健,不少背負國安或其他抗爭官司者都陸續趁保釋外出時潛逃,李官如何確保黎智英沒有外逃風險?而總裁判官蘇惠德最初就以黎智英有很大潛逃風險,以及有可能在保釋期間再犯為由,拒絕其保釋申請。
國安普法教育刻不容緩
爭議更引來央媒表態,談及《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絕大部分案件由本港法庭審理,但在少數特殊情況下,包括案件涉及外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法庭無力處理等,國安公署可根據第55條可以直接行使管轄權。
不過,到底何謂「本地法庭無力處理」,尚待進一步釐清。香港司法界對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具體衡量標準等細節也尚待經驗累積,個別法官對立法原意認識不深,也許難以避免,但強化司法界對國安法的學習與了解亦刻不容緩。
《港區國安法》能否在香港發揮作用,尊重「一國兩制」的效果,除了司法界要「熟書」,對香港市民的普法教育也不可忽視。
否則當有法律界人士因應需要來「解讀」法律,比如張達明近日表示:「審理黎智英案件時應將有否外籍法官列為指標之一」,其言論很可能影響社會輿論認知。若社會對國安法律缺乏客觀認識,共識從何談起?政府應看到國安法的普法教育已十分迫切。
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就是敢言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