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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偷渡者與中港刑事司法互助

陳曉鋒|

2020年9月19日

去年因陳同佳涉殺人事件而引起的《逃犯條例》修訂問題掀起了一系列社會運動,幾乎將香港推向一個萬劫不復的深淵,積累多年的深層次矛盾一一突顯,許多心疼香港的有識之士紛紛呼籲:香港社會必須來一場徹底的革新。

近日,12名港人涉嫌偷渡前往台灣遭內地海警截獲的事件又掀起了新的風波,有反對派認為12名偷渡者是香港人,應該引渡回來香港受審,甚至還有無法辨別身份的「家屬」出來要求內地立即放人,讓人啼笑皆非。

李柱銘98年提移交疑犯

明明說好的《逃犯條例》修訂已經「壽終正寢」了,怎麼反對派又跳出來要恢復呢?反對派人士類似周星馳電影裏面「方唐鏡式」的彈出彈入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1998年「賊王」張子強在內地被拘捕及槍決,觸發兩地政府就訂立移交逃犯安排展開磋商。當時社會有很大呼聲認為張子強在兩地都有犯罪,為何不移交香港。李柱銘在1998年12月於立法會提出議員議案,要求政府盡快與內地就移交疑犯達成協議,還積極呼籲建制派支持要求特區政府盡快就內地與香港兩地移交疑犯安排,與中央人民政府進行商討及達成協議,恢復港人對特區司法管轄權的信心。

理想和現實的衝突

時過境遷,在政治面前,理想和現實總是發生衝突。在現行《逃犯條例》下,內地是其中一個不能與香港移交逃犯的司法管轄區。當反對內地與香港刑事司法互助的議題能夠在政治方面發酵,反對派就會抹黑扭曲成「港人會被隨意拉返內地」;反之,則支持。

因此,到頭來,內地和香港的刑事司法互助一直都無法得到法律方面的有效解決。試想,若有人在香港犯罪,逃回內地即「萬事大吉」,對香港治安絕對是嚴重風險。

從法律上來看,12名偷渡者因要「着草」去台灣而在內地海域被抓,其中3名還是涉及去年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並被控串謀傷人的被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先不說他們在香港犯的案,單就偷渡在內地被抓一事也應該受到內地法律的處罰,何況12人中還有人涉嫌違反全國性法律──《港區國安法》。

為什麼內地法律可以處置他們?內地刑法的管轄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屬人等管轄原則。屬地管轄又稱領土管轄,它是有關刑法空間效力最基本的原則,在領土範圍內,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犯罪,都應適用主權國的刑法。屬人管轄則是對屬地管轄原則的補充,它針對的是在領土以外的本國公民。

有一句法諺云:「法黏在骨頭上」,意思是只要你擁有某國國籍,那麼不論你在天涯海角,你的犯罪行為,該國刑法都有管轄權。

在實踐中,雖然內地和香港沒有刑事司法互助,但是從2000年起,內地公安向香港移交了近200名香港疑犯,而香港方面向內地移交的嫌犯則是零。近200對0的比例也值得深思。但確定的是,內地警方在對港工作方面是做了一些照顧和讓步的,這也是兩地多個合作領域情形的縮影。中央為了維護「一國兩制」,幫助香港保持繁榮穩定,確確實實是做了許多努力。

回歸務實處理問題

香港社會需要的是信任,而不是仇恨;需要的是諒解,而不是抱怨;需要的是團結一致,全心全意搞好民生經濟,而不是為反而反,人為製造政治撕裂。12名偷渡者的家屬也應該要清醒地看到誰在建設、誰在破壞,誰在解決問題、誰在製造新的矛盾。為確保12名偷渡港人在內地依法得到更好的保障方面,恐怕找反對派人士幫忙會變成「幫倒忙」,隨時變成「搬石頭砸自己腳」。

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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