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接受網媒訪問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本港特首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任命,直言「若明天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則指出,《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特首須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質疑為何梁振英有此想法,當年出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期間未有提出。
CY稱當年獲英方同意
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梁振英聲稱,特首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是當年討論制定《基本法》時的社會共識,亦是與英國人之間共識;又指《基本法》起草過程花了近5年時間,是為了解什麼政治制度和選舉方式對香港最適合。他提到,當時英方同意香港可以協商產生特首,是因知道香港特色,即使英國殖民地政府離開後,香港不會像馬來西亞或印度,變成獨立國家。
被問到在何種情況下會由協商產生特首,梁振英僅說:「我舉的只不過是一個例子,我不想誤導,我不會討論日後是否有需要、會否修改選舉方式及制度。」他形容,香港民主並非「主權性民主」,本港民主派應承認這有別於任何有主權國家的民主,香港只能與地方政府相比。
梁振英另談及《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效果,認為已達致處理危害國安行為之目的,惟預料不到在立法後,仍然有人搞初選。梁續稱,《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提到的非法手段,其涵蓋面可以很闊,包括違反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曾參與《基本法》起草的李柱銘回應說,《中英聯合聲明》寫法是特首可透過協商或選舉產生,因在殖民地年代港督「連協商都唔係,只係英女皇指派」,而該條文被照搬到《基本法》,當年被視為一大進步,「但你『一國兩制』照住《基本法》行咗咁多年,到今日你仲用30年前眼光去睇,係咪太退步?」李柱銘憶述,當年他曾問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魯平,可否在《基本法》刪去「協商」二字,對方解釋因不想改變在聯合聲明的寫法,免生枝節。
李柱銘質疑,即使北京如今在香港實施協商產生特首,都只會全聽左派意見,這樣倒不如直接欽點,「而家連立法會選舉都延期,泛民參選被DQ,當選後又DQ,北京仲要驚成咁連特首都要協商?」李柱銘更說,既然梁振英當年是基本法諮委會秘書長,「有咁好意見佢(當時)點解唔提出,到而家先講?」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回應查詢時,形容梁振英「講啲唔講啲」,因為《基本法》第45條說明,行政長官的具體辦法由《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而附件一則規定,行政長官須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附件一雖然可以修改,但仍要符合第45條所指「循序漸進」原則,因此不能說不用修改《基本法》。
葉劉歸咎選舉被騎劫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說,《中英聯合聲明》沒有提及普選和民主,梁振英說法亦符合《基本法》。至於會否違反《基本法》45條規定,特首產生辦法按循序漸進原則,最終達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她僅稱,近年本港選舉有被騎劫的跡象,例如有人想利用選舉脅迫特區政府或迫特首辭職,超越《基本法》容許範圍,如有社會人士提出新思維,也可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