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社團事務主任早前向民陣發信,指其涉嫌違反《社團條例》,要求以書面提供6項資料,包括未有再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2006年9月至今曾舉辦的遊行集會資料、成立以來的收支等。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昨回信警方,聲言不認同非法社團的指控,故不會逐一回應提問。警方發言人回應稱,將按實際情況根據《社團條例》處理涉及社團的案件。
陳皓桓在信中表示,民陣自2002年成立以來,一直堅守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則,每次舉辦遊行集會時均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並與政府多個部門溝通,當局從未要求民陣申請社團註冊,亦從未警告或質疑民陣為非法組織,警方代表更曾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聆訊中,讚揚民陣為「大品牌」,與警方在遊行集會方面「合作好好」。
對於當局質疑民陣違反《社團條例》,陳皓桓感到相當詫異,「假如民陣為非法社團,警方與多個政府部門何以一直與非法社團合作?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當年何以以行政長官身份稱呼『非法社團』為朋友?」
無完整保存15年資料
他強調,《基本法》列明港人享有結社自由,民陣不認同臨時立法會所引入的《社團條例》,更不認為民陣是非法社團,故不會逐一回應社團註冊主任的提問,促當局一起擁護《基本法》,捍衞最基本的民主、自由和人權。陳又坦言,按《社團條例》,提交不完整、不正確的資料,或不回應提問已觸犯法例,但民陣確實難以提供完整回應,「有咩組織會儲15年資料,更何況15年前我只係得十幾歲,小學生嚟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