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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官指毋須證含暴力

2021年4月30日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男子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審訊15天。高等法院昨開庭處理案件管理事宜,就煽動分裂國家罪名,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告行為存在「暴力」元素。

局部破壞未必視恐怖活動

案件由3名原訟庭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主理。法庭引述《港區國安法》第20條清楚列明,犯罪者「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可構成犯罪。法官要求控方在開案陳詞列明,被告作出什麼犯罪行為、有何行為構成煽惑,以及煽惑他人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分裂國家。控方須於下月30日前向辯方提供開案陳詞。

就被告另一項恐怖活動罪,控方必須證明涉案的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官陳嘉信舉例稱,《港區國安法》第24條列明恐怖活動包括「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若犯罪者只是破壞「局部地區」的電力設備,未必被視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唐英傑昨由囚車解往高院應訊,控罪指他去年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以及為脅迫中央或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實施恐怖活動。案發於去年「七一」,唐英傑在灣仔駕駛掛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方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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