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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禁雙重國籍 須謹慎考慮《基本法》

社評| 社評

2021年1月13日

英國政府放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人移居條件,港人留英簽證將於本月三十一日起接受申請,申請者前往英國定居五年,再加一年便能入籍。英國內政部評估,未來五年或有三十二萬港人移民英國,最極端會有一百零五萬人。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公開提議「北京是時候處理雙重國籍問題」。

根據葉劉的講法,半年前實施《港區國安法》後,外國「趁火打劫」叫港人移居外地以吸納資金,她建議中央於香港嚴格執行《中國國籍法》第九條,即列明定居外國、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自動喪失中國籍,持外國籍的港人須放棄香港的居留權和投票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需要為此釋法。

對於葉劉的建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向傳媒強調,雖然提出相關意見是建制派立法會和行政會議成員,但行政會議沒有討論BNO議題,而政府現階段亦沒有具體應對方案。

林鄭指出,港人國籍問題非常敏感,香港回歸前討論令到不少港人關心,礙於歷史原因中英政府當時處理BNO有一個共識,若某一方面偏離有關共識,另一方採取行動是理所當然,但目前為止並不知道有任何具體方案討論中。

禁止港人持雙重國籍確是敏感議題,假如行政會議日後為此進行討論,務須嚴肅處理,尤其涉及《基本法》的規定不得不謹慎考慮。《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界定何謂「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第四款所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亦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換言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非中國籍的人」,他們擁有居留權和投票權,若然禁止港人持雙重國籍,並且褫奪其居留權和投票權,恐怕與《基本法》條文有所牴觸。

一般意義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已經容許存在「非中國籍的人」,再看看《基本法》第六十七條,即使立法會議員也可以是「非中國籍」,條文如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第七十一條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簡言之,立法會議員可以是「非中國籍」,但立法會主席不能擁有雙重國籍。於是我們見到,梁君彥擔任議員十多年期間擁有英國國籍並不構成任何問題,但他在二○一六年當選立法會主席,按規定必須放棄英國國籍,此事曾經引發一場風波。假如一刀切禁止港人持雙重國籍,要麼修改《基本法》,要麼強制所有立法會議員放棄外國國籍。

至於公務員,《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由此可見,禁止港人持雙重國籍將要面對十分複雜的釋法或修法程序,絕對不能輕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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