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元朗7.21事件可說是整場反修例運動的轉捩點,當晚大批白衣兇徒於港鐵車站內持武器無差別襲擊乘客,因對這些離譜行為看不過眼而「變黃」的市民相信大不乏人,自此街頭暴力升級,私了不斷。
事隔一年半,尚未見有警方人員須為「無警時分」問責,而當晚在元朗被打至嘴角濺血的民主黨林卓廷,繼8月被控暴動後,再次由原告變被告,昨天遭廉署落案控以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名。
很多市民均關注廉署會否就7.21事件進行調查,若有的話,調查進度又如何,惟廉署一直以保密原則為由拒絕就案件發表評論。不過,控方昨天於法庭上3次讀出時任元朗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名字,並指林卓廷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一名受調查人身份,間接證實了ICAC曾就7.21事件立案,其中一個調查對象正是游乃強。
至於案件進展,亦可從廉署是次拘控行動窺探一二。翻查資料,林卓廷於去年12月31日一次訪問中,確實說過廉署正調查游乃強,方向是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至於為何訪問出街後差不多一年才採取行動,有熟悉廉署做法的人士分析,可能是署方就7.21事件的相關調查已結案,又或認為游乃強於案件中並無可疑,才會准許拘捕林卓廷,並讓法庭披露游乃強的名字。
有民主派中人表示,廉署如果已對7.21事件調查完畢,決定不向任何人提出檢控,有責任盡快對外公布,事關過去一年來大眾多以為廉署仍在徹查此案,尤其警方頻以「廉署調查中」作擋箭牌,遲遲沒對當晚失職警員查個究竟,所以若廉署真的已close file,署方有必要向外交代,好讓其他執法機關跟進。
林卓廷案的另一看點,是廉署引用的罪名。有法律界中人分析,《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列明,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只限「第II部所訂罪行」,相關罪行計有「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貪污交易、管有來歷不明財產」等,偏偏沒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換言之,假如林卓廷受訪當天只提及游乃強涉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未來審訊可能有抗辯空間。
其實,7.21事件是大部分香港人心中的一根刺,市民渴望見到公義得到彰顯,除了盼當權者把兇徒繩之於法,亦冀當晚任由白衣人毆打街坊的警隊害群之馬受到責難。這根刺一天不拔除,香港人心裏始終會隱隱作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