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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機構怎樣正確認識一國兩制?

屠海鳴|

2020年12月8日

修例風波以來,香港社會長期積累的矛盾爆發,也把司法機構推到了風口浪尖,市民質疑某些法官「輕判」、放生「暴徒」,甚至有法官在法庭上讚賞罪犯為「大好青年」、「社會棟樑」,令人質疑法官沒有恪守政治中立的原則。正是類似事件積少成多,社會上呼籲司法改革的聲音愈來愈多。

縱觀回歸前後可以發現,香港司法機構明顯變得高調,主要理由是司法獨立。那麼,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什麼呢?主要是對「一國兩制」的認識上出了問題。德高望重的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曾稱,有些法官對「一國兩制」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這是他的肺腑之言,也折射出香港司法機構的真實情況。

一國兩制「二合一」非「兩對立」

何謂「一國兩制」?在部分香港市民、甚至司法機構人員看來,就是「香港和內地不同」、「中央對香港事務不該管、不能管」。其實,「一國兩制」四個字講了三個問題:第一,香港和內地同屬於中國,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第二,內地作為中國的主體部分,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必須尊重;第三,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內地也必須尊重。

在一個國家實行兩種制度,這是一大創舉。「一國兩制」能夠從構想變成現實,主要得益於三個方面:其一,從理論上講,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起了作用,中國的社會主義不同於前蘇聯,具有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特性;因而,可以兼容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其二,從文化上講,這是中華文明的基因起了作用,中華文明之所以能夠成為全世界唯一沒有斷流的文明,是因為有「和合」理念。「君子和而不同」、「家和萬事興」、「協和萬邦,和衷共濟,四海一家」……因而,人們能夠容納不同制度並存於一國之內。第三,從法律上講,這是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憲制基礎起了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緣於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和香港《基本法》才獲得了「出生證」。香港《基本法》則明確了香港「行政主導,三權制衡,司法獨立,行政長官向中央負總責」的政治體制,使得「一國兩制」能夠落地生根。

中央監督權無牴觸司法獨立

可見,「兩制」統一於「一國」之內,是「二合一」,不是「兩對立」。「二合一」也不是「誰把誰吃掉」,而是二者和諧相處、和平共存。司法機構如果認不清這一點,就容易走向與國家對立的方向。

既然「一國兩制」的本質特徵是「二合一」,「兩制」統一於「一國」,那麼代表「一國」行使權力的是誰?是中央。

「中央」是一個泛稱,在立法上,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行政上,就是國務院;在司法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由於香港的法律體系與內地不同,回歸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並未涉及香港事務。在司法實踐上,香港的司法機關對應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的司法解釋,香港法院須依據此判案。

愛國者治港與司法獨立沒矛盾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有權就《基本法》在香港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這個監督權與香港的「司法獨立」並不衝突。

第一,按照公法的授權理論,授權者對被授權者的權力行使,具有監督的權力,世界上從來不存在不受監督的權力。

第二,《基本法》條文當中並沒有「司法獨立」的直接表述,這個概念是根據《基本法》的諸多規定提煉出來的,主要是指在特區內部,司法權相對獨立,並不是香港的司法權可以不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約束。

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並不是干預具體案件審理,而是定規矩、立標準。比如,針對《基本法》104條出台司法解釋,作出關於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決定,作出關於延長香港第六屆立法會任期的決定。

「一國兩制」的制度安排,決定了治港者必須愛國。道理很簡單,「兩制」的差異性很大,要統一於「一國」之下,這原本就是難度很大的事,如果治港者不遵從「一國」原則,勢必令香港與國家的離心力愈來愈大,日漸疏遠。這並不是實施「一國兩制」的初心。

在香港司法界,一些人並不認同「愛國者治港」這個原則,主要存在兩個認識上的誤區:一是認為司法機構成員和各級法院的法官人員不是「治港者」,政府公務員才是「治港者」;二是認為香港實施的是普通法,擁有大批外籍法官,讓外籍法官愛中國,這個要求有點過分,法官只效忠於法律。

其實,以上認識是狹隘的。首先,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各級法院是特區政權機構的組成部分,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高度自治權的組成部分,各級法院的法官毫無疑問是行使特區治理權力的治港者。

其次,由於歷史的原因,香港回歸後留用了大批外籍法官,這是全世界都非常特殊的情況,照顧到外籍法官的情感因素,《基本法》並沒有提及外籍法官要「愛國」,而是規定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和「擁護」這兩條本身就暗含了「愛國」、或說「尊重『一國』原則」的意思。這與司法獨立也完全沒有任何矛盾。

回歸後,曾經平靜的社會環境掩蓋了許多問題,但修例風波以來的諸多判例令人認識到,香港司法機構需要正確認識「一國兩制」,這是推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關鍵一環。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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