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4日
一名項目經理今年初入職一間慈善基金公司2天後感染新冠肺炎而入院,留醫12日,期間收到僱主以電話通訊軟件通知,因他感染新冠病毒而被解僱,公司管理層及其他員工認為與他共事有風險,且他只上班2天便一直缺勤;該經理昨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指控前公司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書面致歉,並申索情感損失6萬元及薪金4.4萬元。
這是本港第二宗涉新冠患者遭殘疾歧視的平機會案件,49歲申索人坦言感覺被羞辱,加上其妻懷孕及育有一名1歲女兒,令他在確診外倍感壓力和焦慮。
平機會發言人說,個案中僱員的殘疾是指他感染新冠病毒,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而將對方解僱,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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