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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5日

金箴 金針集

警方要「誠實使用人腦」

過去幾年來,警方和律政司有一招「萬能key」叫做「不誠實取用電腦」,不論是用手機偷拍裙底,抑或在網上詐騙呃錢(例如搭建虛擬貨幣龐氏騙局),以至在討論區發布不當言論,都可用此一名義入罪,堪稱慳水慳力。不過,當終審法院昨天針對協和小學教師洩露試題案,裁定律政司終極敗訴,意味這條key不再萬能,警方及律政司今後不容偷懶,必須誠實使用自己的「人腦」去執法和起訴。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源自1993年制訂的《電腦罪行條例》,原本是針對黑客入侵和散布病毒等電腦罪行,但近年來隨着個人電腦(PC)和智能手機快速普及,此項罪名也開始被濫用。例如若有人用手機在港鐵車廂偷拍女性裙底,由於智能手機內置CPU晶片,在廣義上也算電腦,律政司往往會用這條萬能key作出起訴,勝在容易搜證和入罪,只須在手機上找到裙底照片便能佐證疑犯「不誠實」,不必考慮環境證據和第三方供詞,可謂快靚正。資料顯示,由2008年至2014年間,「不誠實取用電腦」檢控個案的入罪比率高達85%。

然而,偷拍所牽涉的主要是風化和公德罪行,很明顯已偏離了「不誠實取用電腦」原本意思;假如有人用菲林相機偷拍裙底,由於該種老土相機不算是電腦,警方和律政司便無法指其「不誠實取用電腦」,只能做更多工夫,依循舊例以「遊蕩罪」、「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或者「有違公德罪」作出起訴。所以長期以來,警方和律政司都被詬病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藉以偷懶。

及至2014年發生的協和小學教師洩露試題案,事緣該校3名女教師涉嫌在新生面試簡報會期間,用手機拍攝入學試試題,再send給朋友和舊同學;事件被揭發後,警方和律政司一貫用簡單就手方程式,控以3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但原審法官今次「忽然認真」,認為3人用自己的手機拍照及發放訊息,儘管行為不恰當,卻不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原意,故判她們無罪。

律政司不服上訴,但於去年8月被高等法院駁回,法官當時進一步解釋,該罪名原文為「取用電腦」(access to a computer),主要是指取用其他人的電腦,例如透過網絡入侵他人電腦竊取資料,有別於使用自己的電腦(use a computer)。因此,涉案者若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不論是偷拍抑或詐騙,均不能用此一罪名入罪。律政司後來又再上訴,直至昨天被終審法院終極駁回,意味着警方和律政司不能再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為萬能key。

香港向以法治英明威武為傲,而警方和律政司部門都是食公帑的,總不該予人偷懶偷雞的觀感,他們必須誠實使用自己的「人腦」,每宗案件盡力搜證及提出恰當控罪,才對得起納稅人。更進一步看,現今世界多國都在針對數碼世界和財產制定專門法例,諸如保障玩家在網絡遊戲中的武器和道具免被偷竊,相比之下,香港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顯得粗疏和過時,林鄭政府的施政新風,委實仍有許多需要兼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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