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日
就算小業主不滿物管公司欲把其「踢走」,但大多礙於無法集齊30%業權份數成立法團,又或被大廈公契「綁死」物業管理服務而苦無對策。老紀請教房屋經理學會前會長袁翠儀,她認為公契並非不能改,但改公契起碼要有75%以上業權份數同意,一般行不通。她說,小業主改不到公契,還有一條路可行,就是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或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降低成立法團所需的業權份數比例,前者有機會爭取下調至20%,土地審裁則更有望爭取下調至10%。
大廈公契由該物業發展商制訂,通常會安排與其有聯繫,或其附屬公司當首位物業買家,因為當公契經首位買家簽署後,後來的買家(小業主)就要受到公契所約束,故一般推論小業主獲不公平待遇。例如發展商會在公契上,指定屬意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有關物業,當業主買入樓宇時,便被綑綁式賣入物業管理服務,沒有選擇管理公司的權利,即使入住後對服務不滿,亦只能啞忍至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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