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
去年台灣強冠「黑心油」風波,本港數百家食肆和商戶均被波及,更揭發本港有貿易公司涉嫌以「動物飼料油」冒充食用油賣到台灣,觸發港府擬立法規管食用油及回收廢食油。當局建議,立法規定本地生產或出口的食用油,不得使用廢置食油或非擬供人食用油脂作生產原料,而食用油的進出口商,均須附有製造地官方或獨立認可機構發出的檢測證明書,有關規定將納入相關牌照中,違規可被釘牌;此外,當局為防止從食肆回收的廢置食油重回「食物鏈」,將立法規定所有廢置食油的回收商、處置商及進出口商都須要領牌,食肆日後若出售廢食油予無牌回收商,即屬違法,可被監禁及吊銷牌照;有關諮詢為期3個月,預計明年草擬立法。
目前本港有11間持牌食用油生產商,它們領有食物製造廠牌照,但就無特定法例規管食用油的進出口;至於食肆在煮食過程中因用了多次而扔掉的「廢置食油」(下稱廢食油),本港食肆每年的生產量約1.6萬至2萬公噸,而目前有約18至20間廢食油回收商,3間利用廢食油再造生物柴油商,及少量以廢食油生產工業用品的再造商,但現時本港沒有對廢食油回收、處置或進出口有任何發牌制度。
食用油不可以用廢食油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表示,有關建議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規管本地生產、進出口的食用油脂的安全標準,二是規管廢食油的回收和處置。他稱,希望能從整條供應鏈着手,多管齊下,由制定監管要求、修訂食用油法定安全標準、源頭管理、生產過程檢驗、廢置油脂處理,以及訂立進出口規管安排,來確保食用油安全。建議規管的食用油,包括橄欖油、花生油等植物油、豬油、牛羊油脂等動物脂肪等,並不包括「脂肪乳狀液」如植物牛油、人造牛油及可可脂等。
當局建議,立法規定本地生產及進出口的食用油,不可以使用廢食油或非擬供人食用的「劣質油脂」作為生產原料,並要求本地生產及進出口食用油時,產品須附有官方或認可獨立檢測機構發出的證明書,以證明達到法定標準,適宜食用;還會把有關規定納入食油生產商的牌照條款內;食環署會透過巡查執法,若發現有違反,可吊銷牌照。
防止重回到「食物鏈」
但高永文承認,即使有監管框架,執行監管上仍有局限性,因坊間所謂「地溝油」、「黑心油」或「劣質油」,只是籠統稱謂,難有科學定義,國際上亦無統一檢測標準,當局只能針對或鑑別食油內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質,作參考指標,檢測是否適合人食用,很難斷定產品是否就是「劣質油」。
售無牌回收商即屬違法
監管廢食油回收方面,署理環境局局長陸恭蕙表示,目的是要防止廢食油重回「食物鏈」,故所有下游業界,包括廢食油回收商、處置商和進出口商都要向環保署領取牌照,換言之,整個回收再用鏈都以發牌制度監管,「法例還要求所有相關人士都要保留一年買賣及收集記錄,需顯示何時提供多少數量的廢食油給什麼人,若將來出現問題,當局可追查跟進事件。」政府將於今年10月完成諮詢後,接受廢食油回收商及相關處置商申請牌照。
環保署助理署長(減廢及回收)黃漢明表示,日後食肆如出售廢食油予無牌的回收商,即屬違法,可能被罰款或監禁;而在立法前,當局會先用行政手段規管,將有關規定納入食肆牌照條款內,違規者可不獲續牌,「廢食油對食肆來說已是廢物,但因有市場價值,甚至是食肆的『下欄錢』,有人會回收,規管可防止廢食油流入正當的途徑,對食肆的影響輕微。」食環署副署長陳潔玲則稱,將於今年底就新附加條件,向所有持牌食肆發出90日通知,而申請牌照的新食肆將最先受到規管。
至於有關罰則,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謝凌潔貞指出,視乎違反規管建議的是食物安全還是食用油的循環,但都可參照現行法例,前者現時最高刑罰可被罰款5萬元或監禁6個月。
高永文承認,規管有可能令生產食用油成本增加,希望業界於諮詢期間,就執行上可能面對的困難表達意見,當局預計明年將草擬法例具體建議,亦會在立法後設立合理的寬限期予相關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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