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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

發展商申入伙紙 撤回再交限兩次

政府近年積極推出措施理順發展項目審批程序。屋宇署新近發出作業備考,要求申請人以「撤回並再提交」入伙紙和建築圖則的申請時,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就次數設限,表明一般而言不多於兩次。

屋宇署指出,「撤回並再提交」是長久以來便利申請的做法,申請人透過此方法,即使沒有實質取回和重新提交有關申請,但處理申請的法定期限便可以重新開始計算,變相令有關申請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批。

須書面提出並闡明理由

根據有關作業備考,「撤回並再提交」要求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須在文件上闡明理由。屋宇署並表明,一般而言,同一項申請作出有關要求只限兩次。

據了解,屋宇署過往亦曾經透過通函形式,提醒業界會作出有關安排,而是次則正式以作業備考的形式提出。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以申請入伙紙為例,部分業界由於擔心等待審批需時,往往一早提出申請「排住隊先」,惟一旦屋宇署決定視察有關項目時,若發展商仍未完成相關工程,便須撤回有關申請,署方的工作安排有機會因而「打亂咗」,並造成惡性循環。

謝偉銓認為,屋宇署的措施合理,可令入伙紙和圖則的申請人想清楚才提出申請,亦避免申請機制遭濫用;新指引容許「撤回並再提交」不多於兩次,則讓機制保持有一定彈性。

他並期望政府部門繼續就簡化發展項目的審批程序推出新措施,改善時間的掌握和促進效率,務求加快發展項目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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