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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0日

議員質疑單一住宅物業定義

政府因應不少買家以首次置業者名義採用「一約多伙」(以一份買賣合約購買多個住宅單位)入市,以減少須支付的稅項,去年4月出招堵塞漏洞,「一約多伙」亦要繳付15%從價印花稅(DSD)。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昨天繼續討論相關條例草案,惟多名議員對條例之中「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存疑。

本港永久性居民透過首置身份(下稱首置客),以一份買賣合約取得單一住宅物業,可用首置身份以較低稅率支付相關DSD,但如果以一份合約購買超過一個住宅單位,則須支付樓價15%的DSD。昨天委員會會議上,多名議員就「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向政府提出疑問,例如首置客以同一份買賣合約,同時購買分層住宅項目中的一個住宅單位和兩個車位時,是否屬於「單一住宅物業」等。

稅務局副局長(執行事務)譚大鵬解釋,根據現行做法,如果一份買賣合約涉及一個住宅單位和一個車位,首置客只須繳付較低的稅率,但如果涉及一個住宅單位和兩個車位,須視乎車位和住宅能否分開買賣,如果車位和住宅可以分開買賣,該買賣合約中只有住宅單位可以較低稅率繳稅,兩個車位都要以較高稅率的DSD繳稅。

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房屋)梁悅賢重申,難以就單一住宅物業訂立精準的定義,稅務局考慮每個個案時,可以參考不同文件,例如圖則、公契和佔用許可證等,決定買賣合約涉及的物業是否符合「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

涂謹申指草案字眼不明確

民主黨議員涂謹申認為,政府於條例草案中部分字眼的定義並不明確,可能會影響買家購買物業的行為,認為政府應該給予初步傾向,令準買家計劃購買物業時有較明確基礎作考慮。

另外,運輸及房屋局指出,統計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的約7.28萬份買賣合約(全部最少包括一個住宅物業),有7份涉及15個以上的物業,另有10宗涉及11至15個物業。同期以換樓為理由,要求以較低稅率繳付DSD的個案則有14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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