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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

劉勵超 天圓地方

太歲頭上動土

月初立法會動議辯論房屋土地問題,有議員提議政府收回駐港解放軍的軍事用地,提供現成土地作房屋及其他發展用途。這建議並非初次有人提出,記憶中立法會過往已有議員就此構思作出口頭質詢或書面提問,不過政府如何作答,筆者就忘了。一些政黨也曾私底下與筆者商討過這主意。

老實說,駐軍用地這塊偌大的「肥肉」,寸土必爭的特區政府豈會走了眼?要求政府收回私人高爾夫球場和私人會所的關注土地規劃團體又豈會視而不見?筆者有理由相信,政府曾經慎重考慮取得這些土地,至於最終有否向中央政府「摸底」就不得而知。若有摸過底的話,很明顯地是碰上了「紅燈」,否則焉有不利用這些寶地之理?壓力團體大概也覺得爭取軍事用地作民用發展只是徒然,所以集中火力向政府施壓收回高球會和私人會所土地。

中央政府何以不給特區政府開「綠燈」,同文「金箴」上周五於「金針集」已有分析,此處不贅。簡而言之,放棄駐軍用地有損行使主權的重大政治意義,「金箴」認為特區政府若在太歲頭上動土,「阿爺」肯定會說不。筆者倒不認為這是天方夜譚,這點下文才談。

先談特區政府「收回」軍事用地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特區政府制訂涉及香港駐軍的政策,應當徵求駐軍的意見。

部分軍事用地建資助房屋

特區政府如須將駐軍的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特區政府應當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點,為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軍事設施。所以就算中央政府同意特區政府徵收軍事用地發展公共房屋,但同時要求特區政府另找地方重置的話,試問香港何來這些額外大面積土地?切割郊野公園?填海?

但我們也毋須絕望,《駐軍法》第13條申明「香港駐軍的軍事用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務目的的,無償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 既然中央政府在禁止泛民人士「回鄉」問題上願意一改以往多年的強硬底線並釋出善意,上月底決定放寬泛民人士申請回鄉證,在軍事用地方面,也可基於香港回歸後駐軍近廿年來的實際經驗和用地需要,在不削減駐軍人數(甚至裁軍也無不可,去年9月中央軍委習主席已宣布裁軍30萬人)的大前提下,主動把部分有發展潛力的軍事用地撥給特區政府,興建資助房屋,避免公屋輪候上樓時間加長,以增加居屋供應,但千萬不可作私人豪宅用地,讓市民覺得國家是把錢硬塞進發展商口袋。

中央政府若以此實際行動表達對香港人福祉的關注,特別是替基層市民生活解困,「為人民服務」,相信有助反京反共情緒降溫,若由下任特首在就職禮時宣布,更會為新特首的民望加分。未知有渠道直達京庭的有心人,可願意將草民愚見轉達中央軍委主席呢?

劉勵超  地政總署前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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