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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

梁守肫 天圓地方

法例講時限 何者更有賺

最近的「巴拿馬」海外銀行戶口事件,豈只是滿城風雨,簡直是滿「球」風雨,英國也不例外。英國首相卡梅倫的家族亦被揭發有戶口,他5年前獲得母親的饋贈,更被責有逃避遺產稅之嫌。此事仍在發酵中,結果如何有待觀察,但這宗報道卻提示了英國的遺產稅制度,原來父母的饋贈須於身故之前7年以上付出,才算是真的饋贈、不包括在遺產內,否則仍然視作遺產的一部分,依例要繳交達30%以上的遺產稅。

以卡梅倫這事件為例,至今他母親付給他的只過了5年,還未到7年期限,若使他的母親於餘下的兩年內不幸離世,則卡梅倫有否申報該饋贈或有否存放海外,便大大影響其遺產稅,再進一步追究便牽涉到誠信問題。所以,此事可大可小,重要性不容忽視。

然則此遺產稅制度又與地產有何關係呢?這令筆者聯想到土地方面的逆權佔地問題。這兩者都與時限期間有關。父母饋贈方面,超過7年便可不視作遺產;逆權佔地方面則超過12年,時限法例便可「保護」佔地者免受追討。純以時限而言,無疑是後者長於前者,但若包括其他因素來看,則誰較有利、時限比例是否公允,便大有討論餘地了。

因素一:支付與收取的關係

父母饋贈子女,當然出於真心。雖或有避免遺產稅的動機,也總不見得是不良做法。父母子女是一家人,與逆權佔地訴訟雙方的對立關係,絕對有別。佔地者與地主可能根本不相識,無論如何必不會是地主甘心送出,而佔地者會道謝接受,否則就不會出現訴訟了。如此看來,授受皆甘願的父母饋贈情況,要7年時間才能免卻抽稅,而逆權佔地的兩人敵視情況,則只須12年證明,便奪了地主之業權,時限比例不及兩倍,試想若子女想及父母未足7年可能去世,而冒着支付近三分一遺產稅之風險,何不索性避開饋贈方式把土地給子女,而採用逆權佔地方式「承受」土地。這一來,若父母不幸7年內去世,子女只要繼續「佔領」土地,只要等多5年或以上,便可得領土地而又避免繳交遺產稅。

當然,如是「逆權佔地」,實行上可有不少細節及不通之處。不過7年之比12年,配上親情與對敵的現象,這時限的比例是否公允,大家可有意見嗎?

因素二:成本與利益問題

子女接受饋贈可說沒有成本,但關鍵在於子女應無要挾以求,而早得饋贈或是來自遺產,遲早都到手,差別純在遺產稅這一筆而已。然而佔地者之得自地主,成本同樣不多,他固然有份出力開墾土地、建設屋舍等,但所有氣力屬他自用,並無與地主分享,若使訴訟失敗,也不可算是白費氣力,只不過是享用之權從此終止而已。亦即是說,佔地者的利益不能延續,而非真的有失,起碼敗訴時應不會另行賠償給地主;一旦勝訴,則可以一句「唔該」獲取土地。且看現今土地價值不菲,如此受惠於12年時限法例,便可唾手而得巨利,勝訴後既不用支付地價,亦不用納稅,比之承受父母饋贈、於7年內仍須納遺產稅,成本更少而利益更大,自可顯見。是則這7年與12年之比,其合理性大有討論餘地。

想來法例之中,必有不少是與時限有關。本文只是受近日的大新聞觸發而提出,若使能把所有有關條例羅列,細加比較各時限長短,以及與成本和利益的比例,或許會有不少有趣發現。

梁守肫_香港測量師學會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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