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
一名男子被指於2019年9月在屯門以鐳射筆襲擊一名休班警員,遭控普通襲擊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昨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囚4個月。
被告謝其聰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屯門建豐街屯門站外襲擊陳姓男子,及同日在屯門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一度免起訴 警覆核再拘捕
案情指出,案發時休班警員陳志雄(音譯)發現有少年噴漆,遂拍攝及報警和尾隨,該少年將事情告知被告,之後被告用鐳射筆照向陳。裁判官施祖堯稱,休班警攝錄塗鴉牆壁的行為不具挑釁性,片段顯示被告近距離照射警員,事主雖無嚴重傷害,但亦導致其皮膚灼熱,眼睛疼痛。
就普通襲擊罪,施官指被告不可能不知鐳射筆造成的風險,被告也以面巾遮面,而案發時屬反修例運動高峰期,不少犯罪人士都會掩飾身份,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監禁30日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檢控過程中,事件拖延已久,加上被告良好背景及因事件造成心靈困擾,酌情扣減7日至監禁23日。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施官指以判監5個月為量刑起點,以同樣原因酌情扣減一個月,判囚4個月。
本案發生後半年,警方曾告知被告不會對他作出起訴,並歸還涉案鐳射筆,被告亦丟棄該鐳射筆。之後警方於2021年3月向律政司提出覆核,再度拘捕及正式起訴被告。辯方一度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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