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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

法援改革 刑事案擬指派律師
律師會理事質疑不符基本法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就改革法援制度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在刑事法援案件,受助人不能自選律師代表,一律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另外,律師每年可獲委派的民事法援個案限額亦再度減少,大律師由最多可接20宗減至15宗,事務律師由35宗下調至30宗。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周二(26日)舉行特別會議,討論有關完善法援的擬議措施。

接辦覆核案設上限

修訂還訂明大律師每年可接辦3宗涉及法援的司法覆核案,事務律師在這方面的上限則為5宗。為增加透明度,法援署會定期在網上公布參與法援案件的大律師和律師數目、接辦最多案件的大律師或律師處理的個案宗數等資料;亦會要求申請人作書面同意,容許法援署披露其個案接受或拒絕申請的原因。

法援署文件指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沒有就提名律師事宜訂定條文,刑事案受助人多年來往往自行提名律師,再經署方審批;認為做法令受助人和巿民「產生錯誤印象」,以為在刑事案提名律師是受助人的法定「權利」,建議日後「標準做法」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

就司法覆核個案,當局稱為釋除公眾對案件過分集中由某些律師或大律師接辦的疑慮,將對律師接辦司法覆核法援案件設限額,同時會增加可處理這類案件的律師及大律師數目。

律師會理事帝理邁(Mark Daly)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基本法》第35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司法補救,質疑如規定獲法援的刑事案件被告,其律師代表必須由法援署指派,或與《基本法》不一致。就擬議修訂限制律師可接受法援司法覆核案件的數量,帝理邁認為,設限額並非罕見,但為何特別針對司法覆核,當局文件未有清楚交代,亦無證據證明就司法覆核申請法援已被「濫用」。他質疑,政府突然提出如此重大改革,事前有否充分諮詢業界。

大狀公會籲諮詢公眾

大律師公會回應稱,未詳細研究改革方案,但認為涉及改變在刑事案件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須考慮《基本法》;又提到法援民事案件現時已設接案上限,在司法覆核案亦設限額是可接受,但呼籲當局更適當地諮詢持份者及公眾。律師會會長陳澤銘重申,一直支持任何保障及促進尋求公義的建議,律師會剛得悉相關文件,會由轄下專責委員會研究檢討細節,並派代表出席下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

資深大律師兼行會成員湯家驊在電台節目上指出,法援制度希望所有登記律師可輪流接案,非由部分人壟斷;提到法援署過去尊重申請人的選擇,但在反修例相關案件中,有申請人堅持由少數律師接辦案件並非制度原意,認為改革重申制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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