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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

二號橋衝突 5中大生囚57至59月
暴動蒙面等罪成 官指判刑須「迎頭棒喝」

前年11月中文大學二號橋爆發警民衝突,5名中大學生被裁定暴動、於非法集會使用蒙面物品,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等8罪罪成,其中4人昨天於西九龍法院被判監禁4年9個月(57個月),另一人則被判囚4年11個月(59個月)。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表示,法庭不容忍針對執法者的嚴重行為,須對被告「迎頭棒喝」判以具阻嚇刑罰。

5名被告分別為劉晉旭、符凱晴、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介乎20至23歲,全為中大學生。案情指他們前年11月11日在中大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及圍巾等物品蒙面。而符凱晴、許貽顓分別被多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二人管有螺絲批、金屬錘頭或扳手。

未證曾用暴力 在場已屬鼓動

法官判刑指出,雖然無證據顯示5名被告於案發日較早時間發生的3次暴動在場,但當天警民衝突已獲傳媒廣泛報道,各被告必然清楚情況;法庭認為眾被告其後蒙面、戴護具到場,均顯示是有備而來,即使沒證據證明他們曾使用暴力,但身處現場已屬鼓勵其他示威者衝擊。

張官又提到,當日現場共有4次暴動,示威者一個多小時內投擲23枚汽油彈;於各被告在場的最後一次暴動,示威者便擲出5枚汽油彈,故同意控方形容現場猶如「戰場」,判刑亦不僅考慮被告只參與最後一次暴動。

法庭表示,理解案件影響被告學業和前途,亦同意他們出身良好家庭和受良好教育,長期監禁是悲劇,但考慮到案件的暴動規模、暴動人數、程度,以及對公眾和警員造成的危險,最終以5年為量刑起點,而且案情由警方及媒體拍攝,看不到有理由不同意案情,故不會在這方面減刑,只因被告背景及無案底而酌情減刑3個月;符凱晴則因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時犯案被加刑兩個月。

符凱晴沒後悔 重判悉隨尊便

符凱晴昨於法官聽取求情時解除代表律師職務,自行讀出陳情信。她表明還押期間,感化官向其索取背景報告時,已坦言對自己行為沒有後悔,不會求情;強調不認同控告她的法例,亦不覺得自己做錯,「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判決。」符又稱,在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要負責」,或認為法庭裁決證明示威者的行為錯誤,但她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

她批評暴動條例定義模糊,自2019年暴動案件大增,法庭時而重新詮釋「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所不認可,從而使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她質疑法庭非彰顯公義,「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着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符凱晴最後直言,若法庭認為可用重判使她後悔和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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