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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8日

唐英傑煽動分裂恐怖活動罪成
國安法首案 官判「光時」具港獨含意

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的被告唐英傑,昨在高等法院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罪成,法庭周四聽取辯方求情。法庭在裁決原因中提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具分裂國家意思,被告展示「光時」旗幟,是向他人傳遞有關訊息,煽動分裂國家,而他衝過防線及撞倒警員的行為,是挑戰警方及法律秩序,威嚇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

被告聞判後神色平靜,離庭時向公眾席揮手,有親友高叫「撐住!愛你!」而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表示,未決定是否上訴。煽動分裂國家罪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本案不設陪審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3人撰寫的裁決理由長達62頁。就案中關鍵爭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思,法庭指七一是香港回歸日,案發當日更是《港區國安法》實施第二天,港島有反國安法示威,被告駕駛掛上「光時」旗的電單車,行走於港島主幹道,未聽從警方指示在防線前停下。法庭認為從展示「光時」旗合理效果看,口號具「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辯方爭論口號單一意思非重點

審訊期間,控辯雙方專家證人曾就「光時」意思作供,法庭指出,辯方專家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研究重點,在於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對法庭幫助不大,因為口號是否具分裂國家意思,才是法庭關注,而辯方專家亦對口號或具備「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沒有爭議。

至於被告是否具煽動意圖,法庭認為被告有預謀在七一展示「光時」旗,他無視警告衝過警方防線,目的是吸引注意,令更多人看到「光時」旗。而被告曾向友人傳送警方「紫旗」的圖片,反映被告注意到觸犯《港區國安法》的可能,加上他獲告知警方防線及路障位置,亦向網友提起「安全點」,顯示被告視「光時」口號具「港獨」意思,亦有預謀犯法,裁定被告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對於辯方質疑,控方未證明他人受被告煽動後,作出什麼分裂國家的行為,法庭以煽動謀殺為例,指出控方不需要證明煽動者指明謀殺方式,或受煽動者有否殺人及如何殺人。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庭指被告無視警方警告衝向防線,將警員及途人置於危險,即使被告撞倒警員前曾煞車,亦注定與警員相撞,就算電單車時速只有20公里,法庭認為電單車是潛在的「致命武器」,當電單車撞倒他人無疑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辯方提出被告按交通燈指示停車,亦攜帶急救包,並非恐怖分子所為,法庭質疑,恐怖分子沒有典型舉止,稱他們或因要融入社區而表現如正常人一般。

法庭又表示,被告無視警告衝過防線,最後撞傷3名警員,是針對警方及挑戰警方所象徵的法律與秩序,行為令守法市民產生恐懼,令他們擔心社會由安全、和平變成無法無天。綜合以上,法庭認為被告透過對人的嚴重暴力行為、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危險活動,以威嚇方式實現政治主張,裁定恐怖活動罪成。

3法官接恐嚇電話 當局譴責

宣布裁決後,有人以電話恐嚇審案的3名法官,司法機構報警求助,警方暫列刑事恐嚇案件,暫未有人被捕。據悉,有人表示會放炸彈及斬法官。司法機構回應稱,試圖對法官施加不當壓力都應受嚴厲譴責,強調法官及司法人員一直依法處理案件,確保司法公正,如對裁決或判刑不滿,有上訴機制處理。律政司抨擊,恐嚇並威脅法官人身安全,是無視法紀及損害法治的卑劣惡行,港府必定嚴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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