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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

史無前例 記者查冊報道遭定罪
蔡玉玲泣訴揭7.21真相「係我嘅驕傲」

元朗7.21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差不多兩周年,第一個被定罪的不是施襲的白衣人,而是以報道揭露真相的記者。《鏗鏘集》「7.21誰主真相」專題製作成員、港台前編導蔡玉玲因就相關報道進行車牌查冊,昨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共罰款6000元,為1984年設查冊安排以來,首次有傳媒因查冊被定罪。

動機不重要 只考慮虛假陳述

蔡玉玲聞判後激動落淚,她在上庭後向傳媒泣訴裁決令人難受及傷心,「今次法庭裁決嘅唔係我一個人,係成個行業、香港所有記者(有罪)。」她強調,不認同新聞業界行之有效的查冊調查報道方式有罪,過去兩年「能夠以《鏗鏘集》編導身份,製作『7.21誰主真相』報道,係我嘅驕傲。」她透露,將與律師商討是否上訴。

本案爭議在於申請索取車輛證明書的原因是否屬於「要項」,以及蔡玉玲填寫申請理由時,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就「要項」一點,辯方爭辯《道路交通條例》列明,只要申請人付費,運輸署署長不論申請目的,都須發出車輛證明書,沒酌情權,故申請用途不屬「要項」。惟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出,運輸署查冊系統並非讓公眾任意申索登記車主個人資料,不然申請人可以對車主尋仇或作出滋擾,考慮立法原意及條例上文下理,認為運輸署署長有權考慮申請用途決定是否批准,故申請用途屬於「要項」。

至於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徐官表示,索取資料用途是針對申請人,而非涉事車輛。辯方稱涉案車輛是運載武器及襲擊者,蔡玉玲查明車輛符合「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惟法庭不接納。徐官又稱,《鏗鏘集》片段中明顯見到,蔡玉玲使用查冊資料採訪及報道,用途並非「交通及運輸有關目的」事宜,而在申請過程,蔡亦簽署聲明確認申報資料真確,裁定她明知而在要項上虛假陳述。

徐官補充,蔡玉玲查冊動機良好與否並不重要,法庭只考慮她有否作虛假陳述,若申請人認為運輸署網上申請系統選項有限,沒有描述符合申請需要,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索取資料,如書面申請。

兩項控罪合共罰款6000元

辯方求情時,呈上中大新聞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及記協前主席岑倚蘭等人求情信,李讚揚蔡是優秀調查記者,並形容調查記者是以良心守護人及民主社會的偵探,報道關乎公眾利益。徐官回應稱,即使採訪社會關注事件,亦要按規定以正確途徑取得資料,考慮查冊目的及車主未受到實際影響,就每項控罪罰款3000元,合共6000元。

散庭後,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鼓掌以示支持,蔡玉玲與律師團隊及朋友相擁,庭外有人高呼「採訪無罪、查冊無罪、記者有理」,而港台工會、記協等近百名新聞界人士舉起「無畏無懼無私」標語聲援。

蔡:信守價值 履行天職

蔡玉玲坦言,未知判決對新聞界有多大影響,但堅決認為判決不合理、不合比例限制新聞自由,重申不會因案件放棄對新聞的追求,即使崗位變動,亦會努力在其他平台實踐價值。她希望繼續從事記者行業,不一定要做港台《鏗鏘集》記者,即使傳媒接連遭打壓甚至消失,仍希望業界信守價值、履行天職,「我認為我繼續做新聞,就係對今次判決嘅最好答案。」

另外,蔡玉玲被捕後,外界質疑為何警方只拘捕港台記者,因為不少傳媒都會透過車牌查冊報道。據了解,一名在《大公報》任職的47歲黃姓男子,在2月11日因查冊事宜被捕,被指涉嫌「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據知該案在本月12日曾上庭,並押後至5月25日在東區裁判處再提堂,案件由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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