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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4日

黎智英脫恐嚇罪 官:事主非誠實可靠
法庭指喝罵記者或出於長期被跟蹤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2017年六四祈禱會,涉嫌於維園威脅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簡稱事主X),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法庭指出,本案事主X作為控方第一證人,其作供表現並非誠實可靠;又認為黎智英案發時喝罵X,更可能出於不滿對方及其所屬報章長期跟蹤他,一時情緒失控衝口而出。黎智英最終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鍾明新宣讀裁決時解釋,本案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元素,包括被告行為足以構成威脅對X造成身體傷害,及其威脅的唯一目的是要使X受驚。

「搞你」意思含糊不清

法庭不信納事主X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形容他作供時多次迴避辯方律師盤問,即使是簡單直接的問題,都不直接作答,態度過於自我保護。X曾供稱,黎智英案發時曾對他說:「我實搵人搞X你。」裁判官指出,這句說話並無在現場錄影片段中出現,而當天拍片、X的同事Y作供時亦對此沒印象,因此不接納這句話是真實。

法庭又指出,黎智英對事主X喝罵「我實搞你」,其中「搞」的意思含糊不清。裁判官考慮到黎智英過去沒案底,及他在與警方錄影會面中,也用過「搞」字來形容X跟蹤他;認為黎智英聲稱「搞你」包括申請禁制令、找律師或報警,案發時亦未想清楚具體做法的辯解可信。

裁判官提到,黎與事主X過去長期積怨,被告在維園現場被大量群眾包圍下喝罵X,更可能是出於不滿被對方長期跟蹤的情緒宣洩。被告除了喝斥外,只曾舉起手指指向X,沒有作出更嚴重的威脅,故其姿態不能必然推論為想傷害X。

遇罵反笑不屬受驚表現

鍾官續稱,X與同事Y並非身處暗角單獨面對被告,X遭被告數度喝罵後仍面露笑容,雖然的確有人會如X解釋般,想強裝笑容來使對方冷靜,但這絕非一個真正受驚的人之合理表現。至於X在事後向精神科醫生求診,裁判官認為,涉事醫生僅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並非提供專家意見,無法證明X出現情緒徵狀,純粹是由「六四」當天事件所致。

法庭最終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述兩項罪行元素,因此裁定黎智英的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旁聽席有人在聞判後拍掌,被保安阻止。黎智英一方沒有提出訟費申請,他離開法庭時未有回應傳媒提問。

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多名民主派人士包括何俊仁、李永達、李卓人及黃浩銘等,昨亦有到庭聽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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