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有示威者因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和宣傳品,遭警方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拘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表示,法例中沒有條文直接針對藏有或展示標語,若純粹展示標語上的煽動字眼,未必是條例中所指的煽動他人作出分裂國家行為。他提到,政府應透過本地立法配合,檢討和修改現行選舉制度,明確規定違反國安法人士的參選時效。
「合法」報章評論不涉罪行
陳弘毅接受商台節目訪問時表示,國安法中沒有直接針對藏有或展示標語的條文,當中比較相關的罪行,是第21條所指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他認為展示具煽動性的標語,未必會觸犯第21條,還要看是否有意圖及煽動他人作出分裂國家的行為。
警方前日在示威中拘捕10人涉違反國安法,陳弘毅稱不知道警方在行動前有否取得法律意見,律政司將來負責國安案件的部門,需要詳細研究一套檢控準則。
《港區國安法》第29條指出,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前天說,造謠「太子站打死人」或構成犯罪。陳弘毅表示,條文列明須以「非法方式」引發憎恨,張的說法僅滿足第29條的後半段內容,還需證明有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竊取或收買等條件。陳認為,在報章發表文章是合法方式,表達意見並不會觸犯國安法。
倡本地立法定明DQ時效
至於第35條訂明,被判違反國安法的人即喪失出任或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但沒有提及時限。陳弘毅覺得政府須作出明確規定,舉例如有人判監10年,可能很長的一段時間不可參選,倘只是判社會服務令,就不可能20年後都不能參選。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就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有問題,但無指明有何問題,他建議市民不要再叫這句口號。
對於他在條文未出爐之前,就對外稱4類罪行罰則僅會監禁3年至10年,他昨日在商台訪問中承認當時是「睇漏眼」,澄清並非中央「加辣」。至於被判違反國安法人士遭禁止參選的時限有多長,他坦言應交由法庭作決定。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在香港電台節目中表示,只是展示「港獨」旗幟而無其他行為,不可能是違法,「連袋着都唔得,是比較過分」,形容當局是「有殺錯無放過」。
此外,英國劍橋大學沃爾森學院發表聲明,強烈支持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對香港實施國安法後所發生的事情深表關注,並表示正考慮檢視特首林鄭月娥在2017年獲頒的榮譽院士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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