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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

專訪

戴啟思憂損言論自由司法獨立

全國人大今天將就「香港國安法」的決定草案進行表決,通過後人大常委會可正式展開研究及法律草擬工作,最快6月底經人大常委會通過,把條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公布實施。草案自公布後引起社會強烈反彈,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日前接受本報專訪時直言,擔心「香港國安法」損害言論自由,甚至影響本港司法獨立,重申特首林鄭月娥須向社會交代立法目的及需要。

促解釋「外國勢力」定義

草案提到涵蓋四大範圍,包括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等。戴啟思指出,希望政府說明,若市民討論「港獨」會否被定義為「行為」的一種,可讓當局以言入罪。「若一個人只有港獨想法及意念(thoughts and ideas),但無任何形式行動(without any form of action),又會否犯法?」戴啟思說,若政府未能解釋,憂慮港人將失去《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至於草案涵蓋的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戴啟思對有關條文感到困惑(puzzled),質疑前特首梁振英常稱有人勾結外國勢力,卻未有提供證據,希望中央或港府解釋何為「外國勢力」,「如果大律師公會成員出席國際論壇會否犯法?沒理由立例去處理一個不存在的問題(you don't enact laws to address a non-existing problem」,形容現時草案目的看似合理,但在法律層面上完全不合邏輯。

提到2003年時任特首董建華處理《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手法時,戴啟思指出,23條是《基本法》中唯一規定國家安全的條文,而當年特區政府力推23條,觸發社會強烈反彈,最後撤回草案是基於政治原因,而非法律原因,加上《基本法》第23條已規定了訂立《國安法》的方式,即透過本地自行立法,「董建華當年未有動用《基本法》第18條把23條納入附件三,直接在港公布實施,做法絕對正確。」

對中央權力限制非常含糊

他續稱,大律師公會認同23條立法是特區政府憲制責任,但《基本法》亦有相關條文限制中央監督權(limits of supervision),反觀「香港國安法」背後的訂立原因及中央權力限制,非常含糊不清,「政府要解釋兩者分別,不能重疊法例(overlapping laws),否則這不是好的法制(not a good law making)。」

採訪、撰文:黃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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