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
「港版國家安全法」料透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港直接實施,不會經過立法會本地立法的過程,現時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共有12條,涉及國防、外交及體現國家主權等條例。有基本法前草委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就與23條相關的罪行內容代香港立法。
根據《基本法》第1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港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由港府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公布實施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的方法,是由特首在憲報刊登法律公告的形式進行,並以原文照錄方式實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至於立法會的諮詢機制,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在1999年2月回答議員質詢時曾稱,如某項擬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對香港會有實質影響,當局會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至於港府是否有權反對實施某條全國性法律的建議,孫明揚當時稱,若經過研究和諮詢後,認為有關的全國性法律不應列入附件三,可將有關意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
現時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共有12條,直接公布的分別有《中國香港特區駐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等;而正在立法會審議的《國歌法》,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7年11月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行政長官指令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透過本地立法在香港實施。
前草委質疑人大常委權力
基本法前草委、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人大或其常委會無權為香港立法。他引述《基本法》66條訂明,立法會是特區的立法機關;第17條則列明,人大常委會可對本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如認為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事務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可發回但不作修改,「常委會連修改都唔得,點可以代香港立法呢?」
李柱銘稱,《基本法》23條清楚列明分裂國家、顛覆中央政府等行為由特區自行立法禁止;而18條規定,人大常委會可於附件三增減的全國性法律,僅限於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因此,他認為23條涵蓋的罪行是例外,不能透過列入附件三於香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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