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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

法改會倡新性侵罪取代強姦
提高強迫口交刑罰 逾70建議追上時代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昨天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就《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70多項改革建議,當中把「強姦」一詞摒棄,新增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害罪行,並涵蓋更多性侵害行為。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歡迎法改會就改革刑事性罪行所提出的建議,協會認同以新「性侵犯罪」涵蓋多種涉插入行為的性罪行,但重申香港性相關罪行法例沿用逾50年,不少法例已不合時宜,促政府及法改會加快改革性罪行法例步伐,並就規管威脅或未經同意下散布私密影像進行立法研究。

合法同意性行為16歲以上

小組2006年開始檢討香港性罪行相關法律,其後3度進行公眾諮詢,並於昨日發表報告提出最終建議。就《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小組建議訂立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害罪」(下稱「新性侵害罪」),涵蓋未經同意下插入陰道或肛門,或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等性侵害行為【表】。換言之,小組建議在未經同意下進行肛交、口交均屬違法。

至於《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方面,小組建議把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不論性別及性傾向,劃一為16歲,即任何人與16歲以下人士發生性行為都屬違法,並提倡把涉及兒童和少年人的性罪行再細分為「13歲以下」與「滿13歲但不足16歲」。而13歲至16歲之間人士在雙方同意下進行性行為,也屬刑事罪行,惟檢控方有檢控酌情權。

誘識兒童罪防戀童癖犯案

小組亦建議新增「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防止戀童癖人士透過電話或網上通訊取得未成年人士信任,從而與他們發生性行為。小組同時提出,意圖與兒童會面而安排出行也可構成目的誘識兒童,若被控人無合理理由地相信有關兒童為16歲或以上,應屬罪行構成部分。

此外,小組提議新增針對與死人進行性行為、涉及精神紊亂或弱智人士的性侵害罪行;同時把「亂倫罪」範圍擴大至屬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母、姨丈母、姪、甥與領養父母。

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解釋,「新性侵害罪」涵蓋的行為,現均屬刑事罪行,但部分只能以刑責較輕的「猥褻侵害」(即非禮罪)起訴,小組建議容許以刑責較重的罪行處理較嚴重的性侵行為。他承認這是把過往「猥褻侵害」規管罪行的刑罰提高,因為不少相關權益組織曾指出,受害人遭受非性交方式的性侵害,其傷害程度與強姦不遑多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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