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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5日

馮永業瀆職罪成還押勢監禁
9月12日判刑 陳婉玉脫貪污罪

前高官馮永業被指在2004年出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期間,接受商人陳婉玉51萬元未有申報,作為購買西半山雍景臺單位的臨時訂金,以傾向優待對方相關3間公司。區域法院昨天裁定,馮永業及陳婉玉分別被控的「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均不成立,惟馮另外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成立。法官押後至9月12日判刑,不准馮永業保釋,即時還押;法官更明言會判馮監禁,刑期一定不少於一個月。

主審法官游德康昨在38頁判詞中指出,本案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兩名被告,純粹依靠環境證供。案中爭議是兩人在交收51萬時的意圖,以及馮永業是否蓄意隱瞞致嚴重損害公務員須申報利益的體制。

官:因貪念收51萬不申報

法官接納兩被告在案發時是情侶,認為陳婉玉如果存心巴結政府高官以獲優待,毋須購買物業如此着跡,舉例可以買價值相若的名錶;又指51萬元對陳來說是小數目,她記不起款項往來並非不可能;而且馮永業一直替她處理物業,故二人有可能攤分利潤。法庭直言,案中的交易雖然令人生疑,但這筆款項與二人工作利益相關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二人受賄及行賄罪不成立。

至於馮永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游官形容馮非常能幹、聰明,在出席與陳婉玉的飯局前,不可能不知對方在涉案公司港聯擔任高層,而非他供稱在二人拍拖一年多後始知對方公司背景;而51萬元是馮當時月薪的4倍,認定他收錢是出於貪念,並刻意不作申報。游官說,有考慮過馮是基於不想婚外情被揭發而不申報,但申報利益不一定要提及關係,故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代表馮永業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在庭上求情稱,馮服務香港多年,今次因為一名女子導致前途及聲譽盡毁,惟愛情難向外人解釋,形容馮被定罪是不幸。謝華淵又提到,馮的17歲女兒因患脊柱側彎,要兼顧治療及考大學,正值人生關鍵時刻,若馮被判監會對女兒有無可挽救的影響。馮聞言眼泛淚光。

程淑儀替丈夫撰求情信

辯方呈堂共37封求情信。馮永業妻子、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在求情信中表示,雖然丈夫在法庭披露的事對她和家人帶來巨大痛楚,惟馮永業永遠把家庭、女兒放於最優先位置。她重提當年懷孕時,獲醫生告知女兒可能無法安全誕生或出世後會有殘障,當時丈夫鼓勵她給予孩子一個機會。她肯定馮已上了沉重一課,懇請法庭給予機會,讓他們家庭展開新篇章。馮永業女兒則在求情信稱,自小經常出入醫院,但從父親身上感受到關愛,父親亦經常提醒她要關注弱勢社群,求法官輕判。有24位現職及前任官員撰寫求情信,包括前警務處處長李明逵、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金管局副總裁李達志、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應耀康等。

馮永業申請保釋被拒,法官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最高可判囚7年,目前估計馮的刑期不會少於一個月,故還押不會對被告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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