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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5日

保安局:法庭無權檢視移交是否不公

保安局周五回信答覆上周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就《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提出的疑問,文件指法庭審議移交案件時,沒有權檢視移交個案是否「不公、錯誤、壓迫」,而按案例,行政長官不用交代所作決定背後的原因,惟假若有不合理之處而又不能解釋,或會在司法覆核中成為法庭推翻決定的理由。

特首毋須解釋決定

保安局重申,修訂的《逃犯條例》下,處理移交要求須經3個程序,即初期行政階段(preliminary executive stage)、司法階段(judicial stage)、最終行政階段(final executive stage)。行政長官在初期行政階段時,須決定是否接納移交申請,若決定接納,便授權法庭展開拘押程序。

法庭審議時,須考慮個案是否符合條件,向涉案人士發出拘押令,等待行政長官決定是否移交涉案人士。局方解釋,行政長官有權在最終行政階段決定移交與否,與相較於最終行政審議階段,法庭審議時須考慮的因素較為受限,故法庭不會考慮有關移交個案是否「不公、錯誤、壓迫」。

保安局聲言,雖然行政長官沒有責任去為她的移交或不移交決定交代原因,但在某些情況下或須行政長官提供原因,例如處理移交個案的決定,與已知的事實並不一致,而行政長官又沒有原因去合理解釋「不合理決定」,或會受司法覆核,被裁定有關決定不合理。

至於曹志遠信中提問行政長官會否考慮移交個案罪名喪失檢控時效,局方坦言,在兩個行政階段,行政長官都要考慮追溯時限並非為《逃犯條例》必然限制,亦非與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有關,不然會引起濫用程序的爭議,受司法覆核的挑戰。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周五約見大律師公會,就修訂《逃犯條例》解說,會面傍晚約6時開始,到晚上約8時結束,較周四與其他法律界人士會面時間為短。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會後表示,已向鄭若驊表達關注,而對方回應會向特首及當局反映。他又透露,會上討論草案的細節,但未談及修例的進度或暫緩修例事宜。執委陳文敏形容會面氣氛良好,雙方談及法律上的技術問題。

律政司發言人說,鄭若驊周四起約見不同的法律界及調解仲裁界別人士,與出席人士交流對《逃犯條例》草案的意見,鄭若驊強調,政府處理移交請求時一直按嚴謹程序進行,現行條例訂明人權和程序保障適當,符合國際標準,而行政及司法有多重把關,修訂只會更多保障涉案人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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